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精选3篇】

时间:2016-09-06 06:11: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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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篇一

商法的地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商法的地位也日益凸显。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具有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规范,为商业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商法的地位体现在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商法通过规范商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商法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商业交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营造稳定的商业环境,增强企业的信心和市场的预期,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其次,商法的地位体现在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支撑。商法的规范和制度化,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提升法治水平。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商法的地位体现在其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业交往日益频繁。商法作为国际商业交往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商法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提升国家的国际商事法律水平,增强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商法的发展和应用,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

综上所述,商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法治建设和国际交往,为商业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商法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深化商法理论,完善商法法律制度,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篇二

商法的地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无处不在。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对于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商法的地位不仅体现在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上,还体现在其在法治建设和国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上。

首先,商法的地位体现在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上。商法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为企业和商业主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商法通过规范商业行为准则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商业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其次,商法的地位体现在其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上。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支撑。商法的规范和制度化,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提升法治水平。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商法的地位体现在其对国际交往的推动作用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业交往日益频繁。商法作为国际商业交往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商法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提升国家的国际商事法律水平,增强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商法的发展和应用,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

综上所述,商法的地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性。商法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也对于法治建设和国际交往起到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商法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深化商法理论,完善商法法律制度,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篇三

关于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在部门法里,商法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议自然也比较多。有赞誉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兴理论,说商法可以“兴商、兴市、兴德、兴国”,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际春先生认为“商法在中国是个误区”.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应该怎样存在,存在的价值如何,所体现的依然是法学中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该部门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讨的商法的地位,也难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论”一词。

  一、商法在中国的兴起 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但是暂且不论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终又是如何演变为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中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看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讨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均要讨论其调整对象,商法自然也不例外。 从我国目前商法的研究状况来看,笼统的论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界定商事关系时有两个特征:第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三、商法的地位问题 商法从产生开始,就存在这样的疑惑,商法是属于民法,也就是所谓的民商合一的格局,或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分?或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甚至大义凛然的展开争论,认为商法属于自己的一个部分,研究生考试的民法专业都改成了民商法专业,直让人觉得民商合一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经济法学者认为商法中无论是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了经济法的性质,因此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商法学者则认为,商事法律以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商法精神和价值理念,当之无愧的属于与民法和经济法平行的法律部门。

  但迄今为止,无论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应将规制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民法典的范畴,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的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争议。也就是说,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 由此,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或者是商法应该自成一家,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学术利益的争夺。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本身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商法究竟能够有什么用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新世纪的中国,商法对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追求公平与效益原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这才是商法所应该关心的问题。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商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学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够确实体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也可以最终定位商法可以花落谁家,或是自成一体,更有甚者属于可以被相互包容的法律部门。

  而从性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同样也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起,对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此,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样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谁主谁辅,是否相互包容,本身并不重要。

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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