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劳动法问题释疑
在长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长沙法律咨询热线作为一种便捷且高效的咨询方式,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法律问题的释疑服务。本篇将针对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劳动法问题释疑进行阐述。
首先,长沙法律咨询热线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服务,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它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收集劳动者的问题,并由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和指导。这种形式的咨询服务不仅方便,而且可以解决劳动者在劳动法方面的疑惑和困惑。
其次,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在劳动法问题释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劳动法作为一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时安排等多个方面。然而,由于劳动法的条文繁杂且专业性强,劳动者往往难以理解和应用。长沙法律咨询热线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劳动者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劳动法问题释疑的意义不仅在于解答问题,更在于加强劳动法的普及和宣传。通过咨询过程中的交流和解答,劳动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长沙法律咨询热线还可以及时掌握一线劳动问题的实际情况,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依据,推动劳动法的完善和执行。
最后,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劳动法问题释疑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推广。虽然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一部分劳动者对其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劳动者对长沙法律咨询热线的认知度和使用率,让更多的劳动者从中受益。
综上所述,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劳动法问题释疑在长沙的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它为劳动者解答了疑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劳动法的普及和宣传。在未来,长沙法律咨询热线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劳动者受益于这一服务。
长沙法律咨询热线劳动法问题释疑 篇三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我和许多同学都找到了各自的工作。可有的同学工作的单位和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则没有。请问到底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该怎样签呢?
小王
释疑: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
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 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合同 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此外,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 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易洪)
90、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民工,去年在某国有商业企业获得一份搬运工作。今年5月,在搬运货物进电梯时因操作不当被卡住,经治疗终结,成为七级伤残,由于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了“工伤自理”的条款,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药费及相关待遇。请问,该条款有效吗?
老李
释疑: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确 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与我国劳动法关于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的规定相抵触,对 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任意侵犯。因此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 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这种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你可以要求企业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拒不支付,你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王清辉)
91、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在一家公司打工,与他们签订了两年合同,但现在才干了一年,公司却以经济不景气,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为由要跟我提前解除合同,请问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郭先生
释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 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同时,根据 《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郭先生所在公司如果确因经营困难,需 要减裁人员的话,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做出,而且还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郭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 (易洪)
92、合同期未到要求辞职就要赔钱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一年前,我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曾送我去上海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技术 培训,回来后就一直工作至今。现在,有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愿意给我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于是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可公司却要我赔偿培训费及经济损失两万 元。我认为培训是公司派我去的,又不是我自己要去的,而且培训回来后也是为公司服务。难道合同期未满提出辞职就要由我来承担这些费用和损失吗?
宾先生
释疑: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另一方在合同期届满前要求提前终止履行 义务或解除合同,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我国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实施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 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 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另 外,国家教委1994年4月7日所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第六条规定:“学生毕业按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 就业的,应有最少服务年限的规定。不按合同就业而违约的,应向国家或单位一次性退还奖学金本息,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服务年限不满而自行要求调离工作 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训费。”综上所述,你们公司要你赔偿培训费及经济损失的要求是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 (易洪)
93、收取“入厂押金”的做法不合法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5月在人才交流会上与某外商投资企业达成用工意向。9月份,我正式进入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 3年的劳动合同。现该企业以入厂时对我进行了培训,为保证我在3 年期满之前不随意跳槽等理由强行收取押全5000元并扣留了我的身份证及学历证书。请问,这合法吗?
杨先生
释疑: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 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用工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职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文件。”据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一做法是违法的,违 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杨先生可向劳动、公安等部门控告,要求责令企 业退还。值得一提的是,劳动部于1994年第256号文件对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参照执行上述通知作了专门批示,因此,凡中国境内的企业,不论外 资、国有、集体还是私营,均应遵守上述通知之规定。 (王清辉)
94、在试用期内辞职,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于2001年2月10日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会计,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600元,但没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一个月后,我觉得公司帐太乱,工作量大,工资又不高,便于2001年3月10日向公司辞职。公司提出要扣除我这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合法吗?
一个普通劳动者
释疑:公司扣除您这一个月的工资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试用期内您有权提出辞职。您付出了一个月的劳动,就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就有权根据自己付出的劳动时间、数量、质量而及时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这一个月的工资。若公司不支付,您可以到该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吴倩)
9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个私营企业的打工仔,本来公司应该在每月8号发工资,可老板每次都以货款未收回、没钱为由,拖延发工资的日期,而且一拖就是十天半月,最长的一次还拖了一个多月。请问作为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一个普通劳动者
释疑: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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