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喻华峰案看司法的职业尊严【精选3篇】

时间:2012-04-04 08:16: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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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喻华峰案揭示的司法职业尊严的重要性

喻华峰案是一起司法界备受关注的案件,也是一次对司法职业尊严的重大挑战。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争议,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司法职业尊严的深思。从喻华峰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职业尊严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喻华峰案揭示了司法职业尊严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职业尊严是司法工作者的基本道德要求和职业操守,是司法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喻华峰案中,一些涉案人员违背职业操守,以私利为出发点,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导致案件审理不公,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使得案件本身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也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只有司法工作者能够始终坚守司法职业尊严,始终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来审理案件,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喻华峰案揭示了司法职业尊严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司法职业尊严不仅关乎司法工作者个人的道德操守,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工作者作为社会的守护者和公正的化身,他们的言行举止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喻华峰案中,一些司法工作者违背职业操守,滥用职权,这种不正当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只有司法工作者始终坚守司法职业尊严,做到公正、廉洁、勤政,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最后,喻华峰案揭示了司法职业尊严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司法改革是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职业尊严则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喻华峰案中的问题反映出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足,需要通过加强司法职业尊严的培养和强化,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只有司法工作者具备了职业尊严,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综上所述,喻华峰案从侧面揭示了司法职业尊严的重要性。司法职业尊严是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保障,也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只有司法工作者始终坚守司法职业尊严,才能为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司法职业尊严,共同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稳定。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法治的社会。

篇二:喻华峰案:重塑司法职业尊严的契机

喻华峰案作为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案件,不仅揭示了司法职业尊严的重要性,也给我们提供了重塑司法职业尊严的契机。通过深入反思和总结,我们应当从喻华峰案中吸取教训,积极改进司法体制,加强司法职业尊严的培养和强化,以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实现。

首先,喻华峰案告诉我们要加强司法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司法职业道德是司法工作者的基本素养,也是司法职业尊严的重要体现。喻华峰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表明,一些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薄弱,对法律法规的尊重不够,导致了严重的司法不公。因此,我们应该在司法工作者的教育培养过程中,加强对职业道德的强调和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喻华峰案提示我们要加强司法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建设。司法监督和问责机制是维护司法职业尊严的重要保障。喻华峰案中的一些涉案人员之所以敢于违法违纪,是因为他们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问责。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司法监督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者的日常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司法工作者的行为合规合法,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后,喻华峰案呼唤我们要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的建设。司法公开和透明度是司法职业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喻华峰案中的一些问题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司法工作的不透明和不公开。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的建设,推动司法工作的阳光化、规范化,使人民群众能够全面了解司法工作的进程和结果,参与到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中来。

综上所述,喻华峰案给我们提供了重塑司法职业尊严的契机。我们应该加强司法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加强司法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建设,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的建设,以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实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重塑司法职业尊严,建设一个更加公正、法治的社会。

从喻华峰案看司法的职业尊严 篇三

从喻华峰案看司法的职业尊严

  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聖人之言。”

  -《論語.季氏篇第十六》

  转型时代,一切都给人希望,一切也都给人失望,如狄更斯对当年英国的描述,处在转型时代的伦理道德的状态于是混乱不堪,这当然包括司法伦理。也许2003年的《南方都市报》太像一份真正的报纸了,于是它等来了今年的喻华峰案、李民英案,以及接下来可能继续出现的程益中案。此事一方面暴露当前司法不独立,制度脆弱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暴露出当下司法伦理的极度脆弱。

  照说,法官也好,检察官也罢,他们都是司法公正最前沿的守护者,如果他们不能形成抵制司法干涉的最基本防线,即使社会舆论力量再大,我们可能也只有望司法兴叹的份了

。司法人员也是人,有七情六欲,有三亲四眷,我们当然没有理由苛责他们一定要如何如何。但是,不管什么人,不管什么共同体,都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需要服从,否则即不成其为人,不成其为人的共同体。司法人员也一样,在有能力坚持的限度内保持独立司法的权力是一切司法人员的基本操守,即使无能为力,至少也要谨守“不与不公正为伍,不与邪恶合作”-这甚至已经退到了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操守上了。

  话虽如此,可是一旦司法人员遇到一个明显被人操纵的冤案,而且这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来自权贵,一般人根本无力抵御,这时,司法人员该怎么做?

  记得小时候读过一本《历史故事新编》,是当代著名戏曲评论家蒋星煜先生的作品,其中有一篇《大理寺正卿的失踪》,讲述岳飞案中,大理寺正卿(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周三畏不愿昧良心残害忠良而挂印逃亡的故事,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虽然宋史并没有记录这段历史,但是当年周三畏避祸之所兰溪白露山下的忠隐庵已于2002年重修,或兹可佐证。

  在当时宋高宗、秦桧君臣沆瀣一气,欲致岳飞于死地而后安的大形势下,如果寄希望于周三畏上抗皇权,下护国本,显然不可能。周三畏于是处在了伦理冲突最激烈的火力交叉点上,如果将岳飞释放,一则岳飞自己未必愿意逃亡,二则即使逃亡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岳飞的命运无论如何,抗金大业都必亡无疑;如果按照宋高宗、秦桧的意思判处岳飞谋反,则陷害忠良之罪不可免,并将遗臭万年。以周三畏的耿介秉性,很难昧良心害人,而且这样做即使保住功名利禄,那也同样面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未来。于是周三畏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关头,做了自己能够做到的事情,弃官远走。

  与周三畏相比,南都案中司法人员的伦理冲突,其激烈程度可能远远不及,我们也无权要求他们成为周三畏,但至少他们应该为公正作过基本的努力,至少,拒绝办理这起案件还不至于到远避他乡隐没江湖的地步吧?以当前中国的一般情况而言,拒绝办理这种案件可能也就影响升迁,或者至多是从此工作不好作,穿点小鞋罢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连这样的一点代价都不肯付出,那么他就没有资格埋怨司法不独立,因为司法独立不会从天而降,而是全社会的人们共同争取,尤其需要司法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可能结出的果实。

  可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南都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无法让我们得出办案司法人员没有助纣为虐的结论。如杨支柱先生、许志永先生已经证明的,喻华峰等人的行为即使按照现行法律中最僵化的条文衡量,他们的行为要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的犯罪要件都很难。因此,作为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如果明知自己的司法行为将导致冤案,而依然出入人罪,草菅人命,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构成渎职。退一步说,即使以最低伦理要求来评价作为公共官员的司法人员,即应当以政治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其正当性,这些司法人员的行为也未必是合格的-这样的判决严重地打击了媒体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受政府或者权贵干扰的案件,法官常常会很无奈地告诉即将败诉的当事人:“这案子我们也作不了主。”对于这样的法官,我首先是同情地理解,同时也很沮丧,因为我忍不住会想,难道你们就连拒绝办理这个案件都不能吗?

  确实,要完全与上司针锋相对,这对任何人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司法大环境极差的前提下,南都案这样的案件尤其不该要求司法人员完全我行我素,不顾来自政府的压力,因为这样要求可能是不人道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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