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优秀3篇】

时间:2014-07-06 03:30: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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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篇一

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涉及跨国交易、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私法领域,涉及到的对象、方法和范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本篇文章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指国际私法所适用的主体。一般来说,国际私法适用于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跨国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这些主体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公民、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等。国际私法的对象还包括国际合同、国际商事纠纷等。

其次,国际私法的方法是指国际私法处理国际民事关系的方式和手段。国际私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选择、冲突规则和国际协商等。法律选择是指当涉及到跨国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争议。冲突规则是指国际私法为解决跨国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制定的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国际协商则是指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最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适用的领域和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国际合同、国际商事纠纷、国际人身权利、国际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私法还涉及到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国际私法的范围不仅仅涉及到民事关系,还包括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等。

总之,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是国际私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了解和掌握这些问题,有助于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在国际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来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确保交易和关系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篇二

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涉及跨国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私法领域,涉及到的对象、方法和范围非常重要,本篇文章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

首先,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指国际私法所适用的主体。在国际私法中,主要涉及到的对象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公民、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等。国际私法的对象还包括国际合同、国际商事纠纷等。

其次,国际私法的方法是指国际私法处理国际民事关系的方式和手段。国际私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选择、冲突规则和国际协商等。法律选择是指当涉及到跨国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争议。冲突规则是指国际私法为解决跨国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制定的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国际协商则是指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最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适用的领域和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国际合同、国际商事纠纷、国际人身权利、国际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私法还涉及到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国际私法的范围不仅仅涉及到民事关系,还包括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等。

总之,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是国际私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了解和掌握这些问题,有助于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在跨国交易和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来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确保交易和关系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篇三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技术革命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主张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问题。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

  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争议的学科。[1]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2]现在也是如此。[3]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拟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

  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4]这一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5]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6]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

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7]显然,这一定义是从司法角度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规范来进行的。

  另外,还有其他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8](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灭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9]这两个定义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而且,国际私法的规范包含统一实体法;(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10]这一定义也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但统一实体法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规范;(4)“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它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11]这一定义与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它强调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以上四种定义都是从综合角度来考虑的。

  可见,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问题,虽然学者们都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在调整对象的范围上,则存在差别。一种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种则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只是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的认识,理论界关于国际私法的方法问题,同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方法;[12]另一种则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只有或

[1][2][3]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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