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法亦法【优秀3篇】

时间:2015-04-01 01:21: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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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法亦法 篇一

恶法亦法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观点,它意味着即使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或不道德的,也应该被遵守和执行。这个观点引发了许多讨论和争议,因为它涉及到了法律的权威和道德的约束。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恶法亦法这一观点进行浅议。

首先,恶法亦法的核心观点是法律的权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约束力量,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无论是好法还是恶法,都应该被尊重和遵守。如果人们开始选择性地遵守法律,将会导致法治的瓦解和社会的混乱。因此,恶法亦法的观点认为,无论法律是否公正,都应该被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恶法亦法也涉及到个人的道德责任。即使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或不道德的,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也有责任遵守并执行它。这是因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共识和社会的需要。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遵守或不遵守法律,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和价值观的混乱。因此,恶法亦法的观点认为,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然而,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受到了批评。一些人认为,恶法亦法会导致不公正和压迫的存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部恶法可能会违背基本的人权和道德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遵守和执行恶法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和不公正。因此,一些人主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恶法采取抵抗和不服从的行为,以争取更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综上所述,恶法亦法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观点。它认为无论法律是否公正或道德,都应该被遵守和执行。这一观点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个人的道德责任。然而,它也受到了批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恶法可能会违背基本的人权和道德原则。因此,在面对恶法时,我们需要权衡利弊,寻求更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浅议恶法亦法 篇二

恶法亦法是一个引发争议的观点,它认为即使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或不道德的,也应该被遵守和执行。这一观点的提出引发了对法律权威和道德约束的讨论。本文将从两个角度对恶法亦法进行浅议。

首先,恶法亦法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体现,它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无论法律是否公正,都应该被遵守。如果我们开始选择性地遵守法律,将会导致法治的瓦解和社会的混乱。因此,恶法亦法认为,无论法律是否公正,都应该被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恶法亦法也涉及到个人的道德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责任遵守并执行法律。这是因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共识和社会的需要。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遵守或不遵守法律,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和价值观的混乱。因此,恶法亦法认为,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然而,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受到了批评。一些人认为,恶法亦法会导致不公正和压迫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一部恶法可能会违背基本的人权和道德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遵守和执行恶法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和不公正。因此,一些人主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恶法采取抵抗和不服从的行为,以争取更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综上所述,恶法亦法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观点。它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个人的道德责任。然而,它也受到了批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恶法可能会违背基本的人权和道德原则。因此,在面对恶法时,我们需要权衡利弊,寻求更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浅议恶法亦法 篇三

浅议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

  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

  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 “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2].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3] .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2)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

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任何法都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有其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原因和过程,也就是说,任何法,哪怕是恶法,都肯定保护了一些人的利益,得到一些人的支持,而且这些人多半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这些人会愿意说这些所谓的“恶法”是恶法吗?

  关于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是什么?有人提出三个标准:(1)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我个人的看法,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均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否则发生了世界性影响的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因为它显然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同时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否则希特勒的告密法和斯大林的古拉格群岛压迫法都成了良法,因为希特勒领导德国走出了经济危机,古拉格群岛则把本来是国家财政包袱的监狱变成了生产场所。以时代精神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则可能导致把不科学的法律归入恶法之列,使法律像流行服饰一样朝令夕改。

  判断法律的良恶只能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这里所谓一般道德观念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都是恶法。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什么“内政不容干涉”,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正是“被统治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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