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优选3篇)

时间:2013-03-06 09:38:33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为了有效解决案件堆积和提高审理效率,我国法律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法律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它对于当前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按照该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不涉及财产、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问题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是相对简单的,只需要简单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即可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该规定对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不需要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这样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审理效率。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充分的表达和辩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规定对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也做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说明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判决结果。这样可以方便当事人理解判决结果,也有利于上级法院进行复查和监督。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和界限,容易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扩大和界限模糊。其次,由于简易程序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理,可能存在事实查明不清、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由于简易程序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感觉。

总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法律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审理程序和裁判文书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该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只有在不断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提高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篇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法律对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简易程序的优点、适用条件和实施过程等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优点。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迅速、成本低廉、操作简便等特点。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避免繁琐的庭审程序,减少了审理时间和费用,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一些纠纷相对简单的案件,通过简单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就能够快速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其次,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不涉及财产、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问题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是相对简单的,只需要简单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即可解决。同时,适用简易程序还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或者书面申请达成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也需要注意。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不需要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充分的表达和辩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说明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判决结果。这样可以方便当事人理解判决结果,也有利于上级法院进行复查和监督。

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简易程序的界限和标准并不明确,容易导致适用范围扩大和界限模糊。其次,简易程序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理,可能存在事实查明不清、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简易程序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感觉。

综上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避免繁琐的庭审程序,减少了审理时间和费用,提高了司法效率。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还需要注意其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只有在不断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提高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篇三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四、关于开庭审理问题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辩论、裁决都在该阶段作出。所以,必须调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方面的积极性,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关于法官的告知义务和释明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诉讼义务,有的当事人并不知晓,须人民法院告知或释明,以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更为周到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为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若干规定》第19条、第20条对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作了必要的简化。通常情况下,在向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人民法

院已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当事人;若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者,他们知晓诉讼权利义务,可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此两种情形,便无重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必要。但因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审判人员仍须再次告知。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往往缺乏诉讼方面的.知识,在庭审中将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就不能进行公平的对抗。所以,对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重大事项,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给予适当的指导,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正常的进行诉讼活动。释明权依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从权利角度看是国家授予法官的公权力,不能放弃;从义务角度看则是释明义务,对民事主体在参加诉讼时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以及其在诉讼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平等权等。所以,《若干规定》特别强调,对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否则即为程序违法。

  (二)关于简化庭审方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按步骤进行,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以保证程序的公正严肃。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一个“简”字,若仍按普通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那就不是简易程序了。当前,“简易程序普通审”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是审判人员为追求程序的完整性,或为了应付来自各个方面的检查,结果是背离了设立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立法目的。《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必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限制,根据案情可以灵活运用,《若干规定》第21条对此规定更为简便。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人陈述后,即可由法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辩论后又可恢复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证、边辩论,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三)关于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期限,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一是当庭举证。《若干规定》第22条前句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没有协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也未指定举证期限,并无举证期限可言,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期限利益,当事人要求当庭举证的应当允许。这样可以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协商或指定举证期限。《若干规定》第22条后句规定:“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2][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优选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