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 篇一
就近入学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有人认为就近入学是学生的权利,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就近入学是学生的义务,他们应该履行就近入学的责任,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可以被视为一种权利。学生有权利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这样可以减少他们的通勤时间和费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居住在较远地区的学生来说,选择就近入学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学习环境,减轻他们的负担。此外,就近入学也可以满足学生对于家庭和社区联系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然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可以被视为一种义务。社会有义务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而就近入学可以确保这些资源能够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学生。如果每个学生都选择就读距离家最远的学校,那么教育资源将会被集中在某些地区,而其他地区的学生将无法享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因此,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学生应该履行就近入学的义务,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以便教育资源能够更加公平地分配。
此外,就近入学也有助于促进学校和社区的发展。如果学生都选择就读离家最远的学校,那么学校和社区的资源将会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集中优势。相反,如果学生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那么学校和社区将能够更好地集中资源,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这对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个人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就近入学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能够提供便利的学习环境和满足家庭、社区联系的需求。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能够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学校和社区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就近入学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学生应该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选择。
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 篇二
就近入学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有人认为就近入学是学生的权利,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就近入学是学生的义务,他们应该履行就近入学的责任,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可以被视为一种权利。学生有权利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这样可以减少他们的通勤时间和费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居住在较远地区的学生来说,选择就近入学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学习环境,减轻他们的负担。此外,就近入学也可以满足学生对于家庭和社区联系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然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可以被视为一种义务。社会有义务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而就近入学可以确保这些资源能够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学生。如果每个学生都选择就读距离家最远的学校,那么教育资源将会被集中在某些地区,而其他地区的学生将无法享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因此,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学生应该履行就近入学的义务,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以便教育资源能够更加公平地分配。
此外,就近入学也有助于促进学校和社区的发展。如果学生都选择就读离家最远的学校,那么学校和社区的资源将会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集中优势。相反,如果学生选择就读离家最近的学校,那么学校和社区将能够更好地集中资源,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这对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个人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就近入学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能够提供便利的学习环境和满足家庭、社区联系的需求。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近入学能够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学校和社区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就近入学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学生应该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选择。
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 篇三
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
摘要 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是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但并非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须作出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就近、平等受教育应是一个整体,都是为了保证居民子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择校是学生与家长维护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正当要求;限制择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施教区内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义务教育的标准化、均衡化是顺利推行就进入学政策的关键。关键词 就近入学 权利 义务
就近入学是现代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子女入学。我国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学的主张,但限于当时社会经济与教育的条件,最终未能将此政策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学才逐渐成为普及初中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取消小学升初中的统一招生考试;凡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就近进入初中学习。《义务教育法》颁布前夕,原国家教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此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又多次发文,强调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
从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就近入学政策推行得十分顺利。但在大中城市,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则遇到了重重困难。“择校生”与高收费现象在部分大中城市至今依然存在,其“生命力”还颇为旺盛。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有人认为,限制学生与家长的择校行为,是对学生应有权利的剥夺,“就近入学”与否,应依学生与家长的意愿而定。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少年的应有权利。而教育行政部门则认为,限制择校是为了落实《义务教育法》,亦即“依法实行就近入学”。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的应尽义务。那么,“就近入学”究竟是学生与家长的权利还是义务?
一就近入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所谓权利,从法律意
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所谓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那么,就近入学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为,还是必须作出的行为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与就近入学有关的教育法律规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依笔者之见,这一法律条款,对地方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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