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推理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法官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首先,法律推理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法律推理可以帮助法官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推断和推理,从而得出合理的事实认定。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法官可以通过推理分析被告人是否有盗窃动机、是否有作案的机会以及是否有作案的能力等,从而得出对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其次,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适用。而法律推理可以帮助法官从已有的法律规定中进行推理和推断,从而得出对案件的合理适用。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法官可以通过推理分析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从而得出对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此外,法律推理还可以帮助法官进行证据的分析和评估。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而法律推理可以帮助法官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推理和推断,从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可以通过推理分析事故现场的痕迹、证人的证言等,从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尽管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法律推理的应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法官可能缺乏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导致法律推理的应用不够准确和合理。其次,法律推理的应用还面临着证据不足、证据不完整等问题,这也给法官的推理和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总之,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帮助法官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为了更好地应用法律推理,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的培养,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以提高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 篇二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引起了学者们的研究兴趣。法律推理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法官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对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及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推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揭示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应用法律推理,从而更好地指导法官在实践中的工作。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总结和归纳出一些通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和规则,以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对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证据不完整等问题,这给法官的推理和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司法审判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外,对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进行研究还可以促进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的完善。通过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可以发现和解决一些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措施,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在一些地方性法院中,可能存在着法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对法律推理的干扰,这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合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及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法官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及其研究的重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以提高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 篇三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
法律推理(LegalReasoning)就是根据已查证属实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推定出判决裁定的过程。也就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处理问题。法律推理实际上就是讲道理。就法学研究而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逻辑,就是法律命题的指导规则和推导结构,是力图通过法律推理研究来建立系统而纯粹的法律科学。法律推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富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直接关系到裁定和判决的正确适用,因而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法律推理在层次上可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所谓形式推理就是指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进行规范和概念的技术操作。形式推理又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推理形式。实质推理则是没有(既定的)法律规则,也无法遵守形式逻辑规则情况下的主观价值判断。实质推理一般在法律规定本身含糊不明、不同的法律在规定同类事物时互有抵触,法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司法工作者选择的条款,法律对某些新出现的事物未做规定以及出现通常所说的“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等情况下适用。
形式规则(包括形式逻辑规则与法律规则)与价值判断是形成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要素。人们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依照情况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形成不同法律推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相并重,而以形式推理为主。为了形象的阐明法律推理的作用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综合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储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必要说明:被告人,储时健(男,1928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罗以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乔发科(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储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云南高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对云南高检的三项指控作出评判(略)。最后判处:①被告人储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并对其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②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13万元;③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万元。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因此,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云南高院的这份裁决书,从内容到形式一改以往许多裁决书“查明”、“认为”、“判决”等模式,给人民造成法院判决“不够讲理”甚至不讲道理这一弊端。成为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运用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的典范。该判决书首先分别就起诉书对储时健等三人提出的三项指控一一阐述控辩双方的主要观念和证据。客观的再现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接着通过“本院认为”分析和认定证据,对指控事实分别做出认定与不予认定的评判。讲明了为什么这样认定以及不这样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法庭“综上所述”,从准确适用法律及本案存在的具体情节上对储时健三人定罪量刑,做出综合裁判。整个判决书论点论据严密,逻辑性强,层次分明,前呼后应,分析透彻,情理法浑然一体,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不仅反映出审理该案的法官们较高的审判艺术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也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这个案件的成功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说明任何人不管过去的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一旦触犯了刑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正严肃执法的良好形象。下面,我就分别谈谈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在案件诉讼中的运用。
首先从形式推理来看,云南高检的起诉书指控,1995年11月中旬,储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