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优选3篇)

时间:2016-08-02 04:44:45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 篇一

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合作开发项目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近期,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涉及到合同履行、费用分配、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下面将对此案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案件的背景是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一处位于北京市中心的商业地产项目。根据协议,双方约定由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销售,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指控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提供资金,导致项目进展受阻,经济损失巨大。而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则辩称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和未按时交付的情况,导致投资回报不达预期。

其次,合同履行是该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在项目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认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未按时提供资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则主张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和未按时交付的情况,也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合同的履行问题成为了争议焦点。

另外,费用分配是该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建设费用、销售费用和运营费用等。然而,双方对于费用的分配标准和比例存在分歧。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认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导致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而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则表示,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资金和不当使用的情况,也导致费用增加和效益下降。

最后,违约责任是该案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界定存在分歧。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认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未按时提供资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则辩称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和未按时交付的情况,也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涉及到合同履行、费用分配和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该案的审理将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项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提醒各方在合作开发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 篇三

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长市北里中区10号丙楼。

  法定代表人:樊思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敬华,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红,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永卫,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铭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红都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坐落在北京市西直门立交桥东南侧的北大安胡同8号,原系红都公司所属的西直门纺织品批发部,有办公及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992.2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952.8平方米,是国家划拨的商业用地,红都公司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红都公司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由双方在讼争土地上联建“红都大厦”。1994年3月23日,红都公司向北京市有关领导递交了《关于划拨建设用地的请示》。此后,红都公司及开发总公司就项目进行报批,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总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1994年7月13日,红都公司与开发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红都大厦”。1994年12月8日,开发总公司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5年3月2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复红都公司、开发总公司,同意项目名称由“红都大厦”变更为“国英二期住宅和商业楼”。开发总公司指定所属企业北京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香港捷铭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成铭公司,于1995年8月2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6月7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成铭公司继续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此后,该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为“成铭大厦”。在设立成铭公司的合同和章程中均明确规定,合作公司除还建红都公司1万平方米物业外,其余全部物业由合资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1995年11月,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红都公司将西直门北大安胡同8号产权交成铭公司,并将全部房屋及地上物于

1995年11月30目前搬迁并腾清现场由成铭公司拆除。成铭公司在成铭大厦商业楼内以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安置红都公司作为拆除面积的补偿,并补助红都公司拆迁费160万元。还建面积于工程竣工后交付全部产权归红都公司所有并管理使用。属于红都公司的物业,成铭公司协助红都公司向政府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产权证明。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还建面积作法标准及设备选型见附件。1997年12月,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协议书补充条款》,确定还建面积为9013.86平方米,标明具体位置及数量为:零米以下部分一层1561.43平方米,二层790.99平方米,三层477.70平方米,因层10.50平方米;零米以上部分一层1503.83平方米,二层2279.83平方米,三层2352.09平方米,夹层19.60平方米,四层17.89平方米。双方还约定成铭公司按图纸要求完成结构和初装修后移交红都公司。

  另查明:1995年11月23日,开发总公司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1995年12月15日,开发总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1996年10月14日,成铭公司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1997年9月10日,成铭公司领取成铭大厦加层1532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铭大厦总建筑面积为85331.7平方米

[1][2]

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优选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