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精选3篇)

时间:2015-05-05 09:39: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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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篇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该指引旨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导,帮助上市公司顺利进行公开募股。

首先,该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公开募股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公开募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适用范围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这一明确范围的设定有助于减少市场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该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募股的程序和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开募股前,需要编制详细的招股说明书,其中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募股目的和计划、财务状况等信息。招股说明书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并在发行前予以公告,以便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和交易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股、交易和清算等操作。

再次,该指引强调了上市公司公开募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与募股相关的信息,包括募股进展、业务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这样做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该指引还对上市公司公开募股中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开募股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指导。该指引的发布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公开募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该指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吸引力。希望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使该指引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篇二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这一指引的发布对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公开募股的目的和意义。公开募股是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融资目标而向社会公众发售股份的行为。通过公开募股,上市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同时,公开募股还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

其次,该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募股的程序和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开募股前,需要编制详细的招股说明书,并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募股目的和计划、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和交易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股、交易和清算等操作。

再次,该指引强调了上市公司公开募股中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与募股相关的信息,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

最后,该指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募股中的监督和执法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开募股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发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募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方能够密切合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指引内容,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篇三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定价可以采取市价折扣或市盈率定价等方法。

二、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可以采用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上网发行部分和配售部分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相互进行回拨。具体实施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按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定价并配售,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承销期开始前,可以不确定发行定价和上网发行量(也可以确定上网发行量),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上网定价发行。

(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上对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同步进行:经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定价底限之上(包括定价区间),采取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公众投资者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同时进行的方式,通过累计计算对应不同价格的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之和,按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发行价格以及配售与公开发行的数量。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

四、配售中,申购数量高于配售上限时,可以采取等比例配售等方法进行。对于按某一标准将机构投资者分为不同类型,且不同类型按不同比例配售的,主承销商应披露有关标准。向机构投资者和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发行新股,如有超额认购,可以按有效申购数量采取等比例分配、抽签等方法。

五、战略投资者应向发行人以书面方式表达认购意向。发行人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对其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符合其长期商业利益。有关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应在招股意向书或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与机构投资者商定,就配售部分的上市流通时间作出限制,并报告交易所,交易所应就有关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七、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后,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的(包括5%),主承销商应当提醒发行人和该投资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之内,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九、发行人在发行前,应与交易所协商,作出上网询价、停牌、复牌和新股上市等有关安排。

十、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报告,并

将配售的.详细情况备案。

十一、释义(一)累计投标询价: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通常,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内,投资者在此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的总申购量;最后,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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