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精简3篇】

时间:2014-07-07 03:26: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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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 篇一

宪政主义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核心理念是通过制定和遵守宪法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政主义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随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得到推广和普及。本文将从宪政主义的起源、特点以及意义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宪政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在这两场历史事件中,人们反抗专制统治,希望建立一个以人民权利为基础的政治体制。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都是宪政主义的重要里程碑。这些文件强调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权利,这为宪政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宪政主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制定和遵守上。宪政主义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受到宪法的限制。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运作程序和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和公正。此外,宪政主义还强调司法独立和人民参与,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

最后,宪政主义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宪政主义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人身安全。宪政主义还鼓励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增加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感。通过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宪政主义可以防止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宪政主义作为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通过制定和遵守宪法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政主义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制定和遵守上。宪政主义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宪政主义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宪政主义 篇二

宪政主义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宪政主义是一种基于宪法和法治原则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来实现社会稳定和公正。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将从防止专制、保障权利和促进和谐三个方面来探讨宪政主义的重要性。

首先,宪政主义的重要性体现在防止专制方面。宪政主义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和制约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形成专制体制。宪政主义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宪政主义还强调司法独立和人民的监督,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和公正。通过这些机制的运作,宪政主义可以有效地防止专制和权力滥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其次,宪政主义的重要性还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政主义通过宪法来规定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安全等。宪法是最高法律,对政府和公民都有约束力。宪政主义要求政府以公正和公正的方式对待每个公民,并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宪政主义的实践,公民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宪政主义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宪政主义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宪政主义通过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增加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感,减少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宪政主义还鼓励政府和社会各界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通过宪政主义的实践,可以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和谐的社会。

总之,宪政主义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可以防止专制、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应该认识到宪政主义的重要性,并为其发展和实践做出努力,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只有在宪政主义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和自由的社会。

宪政主义 篇三

宪政主义

  宪政主义这个词的真实内涵并非与美国法律人的理解完全一致。它似乎具有其它“主义”的特征:其既非完全说明性的,亦非完全描述性的。宪政主义的范围也很难辨别:它的历史基础迥异且不确定。法律现实主义者WALTONH.HAMILTON,在为《社会科学百科全书》(EncyclopediaoftheSocialSciences)撰写以此为主题的文章时,以一种讽刺的口吻开始:“宪政主义是一种人们赋予信赖的代名词,这种信赖的对象是聚集在公文纸上文字的力量,以确保政府的有序运行”。

  另一方面,历史学家自信地在他们所理解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美国历史学家倾向于将之作为建国初期宪法思想的一种概括表达(shorthandreference)来使用。欧洲历史学家则经过了更加深刻的思索。他们指出在很大程度上不成文宪法和议会主权,在提及英国宪政主义时其意思是什么?戴雪区分“宪法惯例”和“宪法法律”的重要性何在?这一区分又是怎样的意味深长呢?正如戴雪指出:“无论所谓的不成文宪法具有怎样的优点,它的存在为试图解释宪法条文的`老师带来了特别的困难。”法国学者将宪政主义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其凝思这一事实,他们却陷入了困境之中,即自1791年宪法之后,法国已经拥有15部宪法——而且决非都是民主的。德国历史学家试图将宪政主义一词的使用限于19世纪的中欧的君主立宪政体(CentralEuropeanconstitutionalmonarchies),尽管宪政主义在德语中的对应词(Verfassungsstaat/Verfassungsbegriff)经常出现于文学作品之中。当然,德国宪法学家的缺点在于对魏玛宪法的自以为是,魏玛宪法在当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具进步性的宪法之一,但其一旦被野心勃勃的敌人掌握便会走向毁灭,因为敌人会设法以法律的形式来肆意横

行。

  宪政主义既具有描述性的内涵,亦具有说明性的特性。使用描述性的内涵,其主要是指人们为使自己的“同意”(consent)权利和其它权利、自由和特权在宪法上得到承认而进行的历史斗争。这一斗争大致可以追溯到17世纪,延续至今。其与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同时发生。在说明性的意义上,特别是在美国使用这一概念,其是指作为美国宪法重要因素的那些政府特征。因此,F.A.Hayek称宪政主义是美国人民对法治的贡献。

  很明显,宪政主义预先假定了宪法的概念的存在。一位在美国革命问题上非常有影响力的瑞士学者,EMERICHDEVATTEL,在他1758年的著名论文《国际法和自然法的原则》(TheLawofNationsorthePrinciplesofNaturalLaw)中,提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决定着公共权力行使方式的根本法,是指那些构成国家的宪法的法律。在根本法中,可以看到,国家得以发挥政治实体作用的组织;人民如何被统治、被谁统治,以及统治者的权利与职责。这种宪法实际上无异于体系的构造,国家希冀为了共同利益(incommon)而运行,以获得形成政治社会所欲实现的某些利益。

  这一相当中性的定义应当与Vattel的自然法理论背景结合起来理解。Vattel承认改革政府的权利属于多数人,最重要的是,他否认立法者可以触及根本法,“除非他们获得国民对修改根本法的明确授权。”而且,Vattel相信市民社会的目标在于“使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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