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罚目的【优秀3篇】

时间:2011-09-01 04:19: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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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罚目的 篇一

刑罚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以及达到犯罪预防和社会改造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刑罚目的的实现并不总是如我们所期望的那样顺利。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罚目的的重要性和实现的挑战。

首先,刑罚目的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罚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此外,刑罚还能够传递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使得人们能够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以此为戒,不再犯罪。

然而,实现刑罚目的并非易事。一方面,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需要得到确保。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刑罚可能会存在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为社会地位、财富或政治关系而逃避刑罚,这种不公正的情况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刑罚需要与犯罪行为相匹配,并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改造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刑罚往往缺乏相关的教育和改造机制,导致一些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再次回到社会后仍然会犯罪。

因此,为了实现刑罚目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每个犯罪者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和相应的刑罚。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职责,公正地执行刑罚。

总之,刑罚目的的实现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但我们仍然应该坚持追求刑罚目的的实现,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加强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及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也谈刑罚目的 篇二

刑罚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以及达到犯罪预防和社会改造的目的。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罚目的的实现方式和效果。

首先,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刑罚作为一种社会对犯罪者的惩罚,可以向整个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犯罪行为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单纯依靠惩罚并不能完全达到刑罚目的,我们还需要关注犯罪预防和社会改造的重要性。犯罪预防是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机制,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改造则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使其能够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并积极参与到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

为了实现刑罚目的,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职责,公正地执行刑罚。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视,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总之,刑罚目的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通过加强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及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机制,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也谈刑罚目的 篇三

也谈刑罚目的

内容提要: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和本质的比较,认为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的目的,同时刑罚目的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实现。

关键词: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预防 报应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经过几百年的争论之后,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依旧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

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①它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的,属于客观范畴;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观点,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即刑罚正当化根据)混为一谈了。因此,要弄清刑罚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要界定刑罚目的与本质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而目的.是属于主观范畴的。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建立在刑罚的本质基础之上。反过来,刑罚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罚本质,当这种反作用力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利用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有赖于包括本质属性在内的各种属性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刑罚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它不会自在自为的发挥作用,只有服务于刑罚的目的才能突现它的价值;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虽然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刑罚,但一经创制完成,人们的目的就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只能利用它而不能改变它。总而言之,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不同概念,研究刑罚目的就要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创制和运用刑罚?人们希望通过刑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而刑罚的本质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使用刑罚不是犯罪?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时,把本属于刑罚本质领域内的报应论、预防论等学说作为刑罚目的加以讨论,认为旧派的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唯一目的是报应,除此以外刑罚没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论(即预防论)主张报应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目的。如有的学者说:“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罪犯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页就是说,报应即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理由,也是刑罚的目的,除了报应外,刑罚再无其他目的。”②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报应论和预防论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方的,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报应论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是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是说报应是刑罚唯一的目的;预防论则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国家主义与权威主义,主张为了社会而适用刑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罚具有报应的目的。虽然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争议,但这些争议都是围绕着刑罚的本质而展开的,它对刑罚目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刑罚目的并不是争议的核心。

笔者认为,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犯罪对人类文明来说究竟是善还是恶,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犯罪是对法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因此国家才会要通过刑罚来制裁它。立法者所关注的不是刑罚对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也不是刑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将一个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辙。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罚,只是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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