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优秀3篇】

时间:2016-02-04 05:41: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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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 篇一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劳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获得合理的工资、合适的工作条件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权利。劳动法的出现,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份权利保障书,使得他们能够在工作中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公平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他们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其次,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对于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救济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使得他们能够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劳动法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条件和救济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因此,劳动法的出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份有力的法律保护。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 篇二

劳动法的意义与作用

劳动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劳动法的出现,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份权利保障书,也为雇主和社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和调控劳动关系的手段。

首先,劳动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他们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通过这些规定,劳动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工作中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其次,劳动法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条件,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为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避免了劳动关系的不断紧张和矛盾的升级。通过这些规定,劳动法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为劳动者和雇主创造了一个和谐的劳动环境。

最后,劳动法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劳动者和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救济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使得他们能够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获得应有的补偿和赔偿。通过这些规定,劳动法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劳动法的出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 篇三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

人民网上有一篇网友的评论,说劳动法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该网友是有法律功底的,他尚且发出这样的声音,普通公民对劳动法的认识可想而知。

法律追求公平,但也有一些法律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消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劳动法》同样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它是一部劳动者的保护法决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劳动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表明制定劳动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劳动法的条文,都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它所包含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被统称为“劳动基准”,是法律给用工单位划的“底线”,也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最起码的待遇。任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的待遇只能高于劳动法的规定,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违法。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政府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也许是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许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的不管。殊不知高于劳动法“劳动基准”标准的可以协商,低于劳动法“劳动基准”规定是不容许协商的,政府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用工单位只有查处的义务,没有协商的权利。

被劳动法遗忘的一大群体是民工。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民工是劳动者勿容置疑。《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照耀在民工身上。且不说社会保障和各种劳保福利对民工是一种奢望,就是最低工资、最长劳动时间、工资每月按时发放这些作为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也没有在民工身上很好地实施。去年年底,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为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也都是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劳动法中清清楚楚。

劳动法到今天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与人们对劳动法立法精神的误解有关。很多人还把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看作拿破仑时期《法国民法典》中的“劳动力租赁”关系,劳资双方什么都可以协商,十九世纪后期劳动法就已经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政府制定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的基准成为世界的通例,因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既涉及经济的发展,也涉及社会的稳定。如果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劳动者最起码的利益为代价,它所遗留的社会问题会是长期难以弥合的。

不仅是用工单位,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更要树立这样的观点:劳动法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它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对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基准”的种种行为,政府职能只能查处不能搞什么“平衡”。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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