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加强人事制度建设,保障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和管理干部职工。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的择业权。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资格面试和考试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招聘人员的公平竞争权。
第六条 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条件,并通过面试和考试合格。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腐败、违法行为。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应当确定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并公告招聘信息。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坚持择优录用原则,选聘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的需要,进行资格面试和考试。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按照考试成绩和资格面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情况确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 工作调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能力,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任人唯亲。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征求被调动人员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人员的工资、待遇等。
第四章 职务聘任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官卖官。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坚持择优聘任原则,选聘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根据职务的需要,进行资格面试和考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按照考试成绩和资格面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情况确定聘任人员。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的人员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奖励和惩戒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虚假奖励和漠视违纪。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虚假奖励和漠视违纪。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标准进行,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人事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人事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申诉制度,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加强人事制度建设,保障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和管理干部职工。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的择业权。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资格面试和考试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招聘人员的公平竞争权。
第六条 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条件,并通过面试和考试合格。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腐败、违法行为。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应当确定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并公告招聘信息。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坚持择优录用原则,选聘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的需要,进行资格面试和考试。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按照考试成绩和资格面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情况确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 工作调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能力,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任人唯亲。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征求被调动人员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应当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人员的工资、待遇等。
第四章 职务聘任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官卖官。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坚持择优聘任原则,选聘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根据职务的需要,进行资格面试和考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职务聘任应当按照考试成绩和资格面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情况确定聘任人员。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的人员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奖励和惩戒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虚假奖励和漠视违纪。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虚假奖励和漠视违纪。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标准进行,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人事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人事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申诉制度,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为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有九章三十三条内容。本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确保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招聘录用、工作调动、职务聘任等具体的人事管理内容。第五章至第六章涉及奖励与惩戒、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第七章至第八章则强调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最后一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和解释责任部门。
本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和管理干部职工的原则。招聘录用应通过公开招聘、资格面试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职务聘任应坚持择优聘任原则。工作调动应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奖励与惩戒、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进行人情主义、虚假奖励和漠视违纪。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则加强了对人事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和追责。
总的来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的出台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将有助于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条例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有效监督,确保条例的落实和执行。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
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