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通用3篇)

时间:2018-07-08 04:45: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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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障了他们的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通过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对农民的保护作用。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农民有权继续承包土地,并享受土地承包所带来的收益。这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土地经营环境,鼓励他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耕种土地。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确保了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者组织,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这为农村地区的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使他们能够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土地流转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的基本形式,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和续签程序,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合同的不当解除而受到损失。

总之,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对于农民耕耘土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护伞”。它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还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通过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实施,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障了他们的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通过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对农民的保护作用。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权益和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有权继续承包土地,并享受土地承包所带来的收益。同时,农民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的责任,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这种权益和义务的平衡,既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农地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和续签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续签。这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土地承包环境,使他们能够长期投入精力和资源来耕作土地。同时,续签程序的规定也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承包合同的不当解除而受到损失。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者组织,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这为农村地区的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使他们能够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流转的条件,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土地流转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农民耕耘土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护伞”。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土地承包环境,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通过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实施,我们可以进一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 篇三

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这是一部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关系的重要农事法律,标志着我国的农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农民以经营土地为生,作为土地承包关系的一方重要当事人,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而承包法的出台恰恰为广大农民的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这是我国农民耕耘土地的一张不可多得的“保护伞”。下面就让我们走近这部重要法律,观其几大“亮点”:

  一、承包法总则:耕耘土地的“大铁犁”

  任何一部法律的总则,都是统缆该法的主线,是该法调整对象的大宪章。作为承包法的总则,也不例外。可以说,它就像耕耘土地的“大铁犁”,划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一) 科学界定了承包对象和承包方式。

  作为承包对象的“农村土地”,该法定义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在承包方式上,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二) 明确阐释了承包权利和承包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强调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第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三公”原则和“三益”关系,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合理规制了承包义务与承包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在强调义务的同时,也从保护的角度,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体现了土地承包方面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原则。

  (四)公开确立了承包流转与承包管理

  总则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予以确立,并就承包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中央一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而乡(镇)人民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家庭承包:理顺关系的“润滑剂”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也是实践中经常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关键就是要理顺复杂的承包关系,使其逐渐润滑起来。“家庭承包”这一章恰恰起到了这一巧夺天工的奇妙作用。

  (一)承包关系主体和内容的“润滑”

  在发包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而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接下来,规定了发包方的四项权利(发包权、监督权和制止权等)和五项义务(维护合同义务、尊重经营自主权义务、提供服务义务和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义务等)。

  在承包方面,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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