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中若干问题的审慎思考 篇一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中,我们需要审慎思考一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土地承包制度的目标和意义。土地承包制度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土地承包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首先,我们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是土地承包制度的有效性。土地承包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流转和转包现象,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转包的监管,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我们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土地承包制度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承包权的不平等现象,一些大户占有了过多的土地资源,而一些小农户则面临着土地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土地承包制度,确保每个农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
第三,我们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可持续性。土地承包制度需要能够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层面上。这就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确保土地承包制度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下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中需要我们审慎思考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思考土地承包制度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及可持续性。只有通过深入思考和改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我们也需要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从而更好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中若干问题的审慎思考 篇二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中,我们需要审慎思考一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土地承包法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我们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是土地承包制度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关系。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制度,对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制定土地承包法时,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通过土地承包制度来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我们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是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关系。土地承包制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影响。在制定土地承包法时,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民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中需要我们审慎思考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土地承包制度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关系。只有通过深入思考和改进,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的持续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繁荣。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解读,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和掌握土地承包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中若干问题的审慎思考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中若干问题的审慎思考
[内容简介]:《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正在征示意见过程中。从“草案”制定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一些问题仍存在着较大争议,其中包括一些重大的决策问题。本文针对“草案”中涉及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与人人有份式承包政策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土地流转、承包地的调整等五个问题进行一些理性思考,以期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讨论的进一步深入。[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征求过程中。从“草案”制定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一些问题仍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不揣粗浅,就“草案”中涉及到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略陈浅见,以促进讨论的进一步深入。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物权保护抑或债权保护?
“草案”为与日后制定的《物权法》相衔接,对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予以“物权保护”。但是,给予的“物权保护”是否与我国现实生活中这种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相吻合?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显然是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也是一种债权性质。换句话说,在这一过程中,债权关系既是手段(合同),又是目的(获得的使用权)。依此特点,对之进行法律保护时,无论对法律关系中的手段抑或目的进行保护,均应依照债权方式进行保护,而不应当予以“物权保护”。但是一方面,农户获得的承包地并因此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它又具有物权的许多特性;另一方面,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前,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这些事件的不断发生,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对农村的长期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从法律上看,发包方之所以敢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其根本的要害就在于,债权的对抗效力远不及物权强。有鉴于此,在“草案”制订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如果将农户获得的土地使有权的性质从债权改变为物权,并对之施以物权保护,便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其依据在于,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保护的绝对性,它不仅可以对抗发包方,而且可以对抗所有的第三者。但是,施以物权保护解决的仅仅是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虽然从稳定农村承包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看,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施以物权保护很在必要,但是,硬把债权性质的权利施以物权保护,却难免流露其另一面的弊端:其一,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具有物权的完整特征。因为所谓物权,是指法律将特定之物归属于特定
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此,特定的主体在其支配的领域内,得直接支配该特定物,并可以为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任何人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均不得进行干涉或侵入。显然,现实中的农户对其土地所拥有的使用权显然不具有如此完整的特征,它不仅不可以随意处分,而且在使用过程中还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如使用目的);其二,物权的权利通常是无期限的,在以债权方式获得物权的场合,即使有期限,其期限也应当相当长。但是,维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靠的是“承包合同”,而承包合同既是一种合同,就必然存在着期限,尽管这一期限我们可以放宽到30年以上(且不论一定30年是否合理),但它毕竟受到了期限限制。同时,对之施以物权保护之后,合同期限一到,合同双方又必须以债权的方式来结束物权关系,而此时,对标的物的回转过程又必须施以债权保护。这就使物权的特性更进一步减弱。由此可见,以物权方式保护农户承包经营权,虽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重大突破,但是,把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施以物权保护,不仅在法律上显得勉强有加,而且也因此给条文的设定带来了诸多困难。这或许正是条款中存在较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二)关于农民的意愿与人人有份式承包政策的关系问题
“草案”第6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尊重大多数农户的意愿。这可视为土地承包应当贯彻的民主性原则。民主性原则既是“草案”制定中应遵循的立法性原则,也是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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