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通用3篇)

时间:2018-08-03 08:15: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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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篇一

第一篇内容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我国,第一章总则是法律的基础,它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第一章总则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适用范围方面,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地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在原则方面,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严格适用等。这些原则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一章总则还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其中,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效力性等,而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则包括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法治建设等。这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体现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和社会意义,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第一章总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导,更在于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的存在和有效实施,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通过第一章总则的规定,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第一章总则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导,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第一章总则的重要性,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积极参与到法律建设和实施中,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第一章总则 篇二

第二篇内容

第一章总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章节,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法律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在适用范围方面,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地域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保证了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一致性。同时,第一章总则还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严格适用等。这些原则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一章总则还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效力性等,而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则包括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法治建设等。这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体现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和社会意义,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第一章总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导,更在于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的存在和有效实施,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通过第一章总则的规定,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第一章总则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导,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第一章总则的重要性,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积极参与到法律建设和实施中,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第一章总则 篇三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马边彝族自治县的旅游资源,将旅游业培育发展成为马边彝族自治县经济发展的战略产业,特编制(以下简称).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0xx 18(9) 分类号: F59 关键词: 第一章总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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