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与正规则(精选3篇)

时间:2011-01-04 06:33:2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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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与正规则 篇一

潜规则是指在社会交往中存在的一种非正式规则,它不像正规规则那样明确而公开,却在人们的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潜规则不仅存在于各行各业,也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之相对的是正规则,即明确规定的官方制度和规章。

潜规则的存在有其特定的原因和功能。首先,潜规则可以弥补正规规则的不足。正规规则通常是由政府或组织制定的,它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然而,由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正规规则往往无法完全覆盖各种情况和情境。潜规则的存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缺,使人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情况。

其次,潜规则还可以提供一种相对灵活的行为指南。正规规则通常是以明确的规定和条款形式存在的,它们要求人们遵守并按照特定的方式行事。然而,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潜规则的存在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相对灵活的行为指南,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情况。

然而,潜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潜规则的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和不正义。由于潜规则通常是不公开的,只有一部分人知晓并能够利用它们,这可能导致一些人在社会交往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其次,潜规则的存在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在一些情况下,潜规则被用来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力,这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是有害的。

因此,我们在面对潜规则时需要保持警惕和审慎。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遵守正规规则,避免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其次,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认知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潜规则。最后,我们应该坚持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不被潜规则所左右,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发展做出贡献。

潜规则与正规则 篇二

潜规则是指在社会交往中存在的一种非正式规则,它与正规规则相对应,对人们的行为和决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正规规则通常是由政府或组织制定的,它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潜规则则是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形成的,它们可能是基于经验、习惯、利益等因素而形成的一种默契。潜规则通常是不公开的,只有一部分人知晓并能够利用它们。

潜规则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规则的不足。正规规则通常是以明确的规定和条款形式存在的,它们要求人们遵守并按照特定的方式行事。然而,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潜规则的存在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相对灵活的行为指南,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情况。

然而,潜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潜规则的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和不正义。由于潜规则通常是不公开的,只有一部分人知晓并能够利用它们,这可能导致一些人在社会交往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其次,潜规则的存在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在一些情况下,潜规则被用来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力,这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是有害的。

因此,我们在面对潜规则时需要保持警惕和审慎。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遵守正规规则,避免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其次,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认知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潜规则。最后,我们应该坚持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不被潜规则所左右,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发展做出贡献。只有通过正规规则和潜规则的合理运用,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

潜规则与正规则 篇三

潜规则与正规则

  潜规则“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是吴思先生发现的;作为一个新鲜的历史学概念,是吴思先生发明的。吴思在检阅史志时敏感地观察到,在传统中国,支配着社会运转的并不完全是那些公开宣称的冠冕堂皇的道德法令,即所谓”正规则“,而是存在另一套不便明说的、隐匿在正式法规下面的规则系统,吴思称之为”潜规则“。那么,潜规则与正规则,这两套大相径庭而又共生并行的规则系统在运作过程中究竟构成了什么关系?对这个问题,吴思似乎只在部分文章中有所述及,而未见其作过深入的探讨,不免让读者生出兴犹未尽之憾。我想就此谈些感想,供与大家讨论。

  潜规则是正规则的代偿品

  如果要对历朝历代的正规则做一些勾勒,我们不能不想到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自序中所言:“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传统中国对意识形态的重视远胜于对技术安排的探索,规则系统的建设只是立足于古老的道德原则,而匮于对制度技术的创新。历代开国之后,均不能创立一套严密、发达而平实的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政,只能沿袭传统,往往情势已经沧海桑田,国家的正规则却是陈陈相因,“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正规则在技术上的缺陷通常有赖于道德因素的补救,尽管这种道德上的补救通常被证明是无济于事的。

  以低微的薪俸供养大量的官僚,并要求官员们克己奉公,大致是各个朝代一以贯之的正规则。明朝官员的俸禄是历史上最低的,按黄仁宇的考据,当时各部尚书全年的俸银只有一百五十二两;按吴思的计算,七品知县

的年薪为九十石大米,折合月薪一千八百四十元人民币甚至更少。一方面,这种低水平的工资远不足以满足官员们的生活与交际之需;另一方面,朝廷的财政又无力为官僚集团提供足够的薪水。传统的正规则既不能在技术上改革管理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又不能有效限制官员权力以杜绝寻租或盘剥百姓的行为,政府的廉政只能依靠个别甘于清贫的“青天”维持。道德感有限的衮衮诸公惟有另寻出路,利用潜规则来实现个人的收支平衡,这当中未必尽是见钱眼开的贪官污吏之流。

  上述问题因为涉及廉洁与腐败的对比,读者可能容易倾向于采取道德评价而放弃必要的技术分析。其实,当腐败现象普遍产生时,它反映的已不是官员的'道德问题,而是表明在一个有着严重缺陷的规则系统内,“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黄仁宇语)。正规则在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和破绽给了潜规则生长的空间,并且这些漏洞和破绽只有得到潜规则而不是道德因素的填补,朝廷的规则系统才变得完整和有效率。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朝廷行政机制的一般安排上。历朝既然缺乏平实可行的制度安排与技术手段,政务只好交付一个庞大而低能的文官集团去执行,这里对人治因素的依赖便十分严重。比如朝廷的税课、吏治、漕运、盐政等事务,可供凭据的典章长年因袭不变,早已陈陋不堪,形同具文,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务,往往不能单纯依靠制度和道德的权威,而是有赖于对正规则与潜规则两种权力资源的巧妙运用,阴一手,阳一手,最大程度上调动人事的力量。自古官场不单考验着每一个官僚的道德,更在考验着他们的智慧与手腕,那些有所作为的能吏权臣,或许并不是什么道德上的楷模,但无疑都是在正规则与潜规则之间进退自如的高手,如宋之王安石、明之张居正、清之李鸿章,与其说这暴露了他们的道德缺陷,不如说他们必须尊重官场的现实,离不开潜规则的支持。

  正因为正规则对于技术因素的轻视,致使潜规则的产生非但可能,而且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说,潜规则乃是正规则必不可少的补充和替代,这是潜规则与正规则之间的第一种关系。

  正规则是潜规则的仗恃

  吴思在研究潜规则时发现,“合法伤害权”的存在,是潜规则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由于潜规则可以提供正规则提供不了的利益,人们普遍会倾向于选择潜规则而不是正规则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正规则,当一名清官可能要一世清贫;根据潜规则,当上了官就可以巧取豪夺,而且巧取豪夺就巧取豪夺了,一般都不会出事,利害关系是明摆着的。但是,潜规则不是谁想要就要得到的,通常只有那些拥有合法伤害权的人才能够将正规则置换成潜规则。

  我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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