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纵横观(实用3篇)

时间:2018-04-04 04:25: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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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纵横观 篇一

罗马法是一种独特而深远的法律体系,对于整个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而其影响力一直延续至今。本文将从罗马法的起源、特点以及对现代法律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罗马法的起源。罗马法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罗马城的建立。起初,罗马法是一种习惯法,即根据社会习俗和惯例形成的一套规则。但随着罗马城的扩张和社会的发展,罗马法逐渐规范化,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典和法律原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十二表法》。这部法典是公元前450年左右编制的,它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了罗马法的基础。

其次,我们来看罗马法的特点。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特点。首先,罗马法以实用性和灵活性著称。罗马法注重实践应用,强调解决具体问题。其次,罗马法以明确和系统性为特点。它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原则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稳定性。另外,罗马法还注重合理性和公正性。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法律的价值观。

最后,我们来看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产生了重要影响。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注重法律的逻辑和推理,这与罗马法的特点相契合。其次,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发展也有一定影响。尽管英美法系与罗马法有所区别,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如合同法、侵权法等对英美法系产生了影响。

总之,罗马法作为一种独特而深远的法律体系,对于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起源、特点以及对现代法律的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只有通过对罗马法的纵横观,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体系。

罗马法纵横观 篇二

罗马法是一种深受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的法律体系。它不仅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影响了英美法系的演变。本文将从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进行探讨,以及这种影响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注重法律的逻辑和推理,这与罗马法的特点相契合。罗马法的逻辑性和系统性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罗马法将法律规则和原则明确化,使得法律适用性和稳定性得到保障。同时,罗马法对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欧洲大陆法系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中都可以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其次,我们来看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尽管英美法系与罗马法有所区别,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对英美法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产生了影响。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等与罗马法的合同法原则相契合。此外,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也产生了影响。罗马法中的一些侵权法原则如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等也可以在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中找到。

最后,我们来看这种影响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意义。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使得这两个法系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共通性,促进了不同法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罗马法的影响也丰富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理论基础。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体系。

总之,罗马法作为一种深受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的法律体系,对于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对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意义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只有通过对罗马法的纵横观,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体系。

罗马法纵横观 篇三

罗马法纵横观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Rodolf von Ihering,1818-1892年)在他所著《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但是,它并非某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罗马法伴随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理应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结束。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从《十二铜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两千余年的发展,罗马法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它的第一个发展阶段中,罗马法是罗马城的法,而在其最后成熟时,它成为整个罗马帝国的法。罗马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恩格斯把它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又说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其内容之丰富,法理之精深,实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条件、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位利益、顺序利益等,以及许多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如对公共财产和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新法优于旧法、一事不再理、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权利滥用之禁止)、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甚至对有意毁损抛弃他人财物而无需负责的“共同海损”以及成年、失踪宣告、信托等制度均有其理论原型,并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周枏,《罗马法原论》,第2页,商务印书馆,2001)

  巴里?尼古拉斯教授所著的《罗马法概论》一书中,对罗马法的历史和渊源单独列编,对罗马法形成的历史的、特别是宪政的背景,分

共和国时期、共和国后期、元首制时期和君主制时期等三个时期进行了详细叙述与分析。其中还夹杂着相关时期罗马帝国的政治、军事及社会状况,作者以叙事的方式讲述了罗马法形成的过程,一方面使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罗马法的形成背景,另一方面,这种文字的可读性非常强。

  在读巴里?尼古拉斯教授的这本罗马法著作之前,我曾阅读过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该书胜在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在体例上,基本遵循的是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所采用的体系。反观巴里?尼古拉斯教授的《罗马法概论》一书,我们可以发现,该书大量地使用了比较法的方法撰写罗马法――在每一议题的论述中都加进了罗马法与英国法的比较以及古典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法系制度的比较,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和精辟的见解――仅占有一节中,作者对于罗马法的占有、英国法的占有、以及萨维尼的“心素”与耶林的“体素”之争都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比较。我们说,对于一个概念的学习永远不能抛开它的历史不谈,那么在这里,作者对与占有这一概念不但进行了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进行了横向的、不同立法例的比较,这样的详细分析将使所述概念变的非常清晰。另外,本书所涉内容全面,对一些概念的论述不可谓不是费劲心思,各种法学研究方法(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的、逻辑学的等等)的运用均可见于字里行间,然篇幅却不大,真正做到了体系合理,详略得当。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书采用的比较的方法能够大大地开阔视野、开拓思路,也有助于加深对各项罗马法具体制度的理解。另外,本书主要术语均采用拉丁文表述,真正遵循了那些正统罗马法学者的一项默示“禁忌”: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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