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的命运论文 篇一
“贼”的命运论文
“贼”的命运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和讨论。贼作为一个社会现象,不仅仅是犯罪行为的产物,更是社会问题的反映。本文将从历史、社会和心理三个维度,探讨“贼”的命运。
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看,“贼”的命运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古代社会,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和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贫富差距悬殊,贫困人口生活困顿,生计艰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一些人为了生存,选择了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这些人被称为“贼”,他们的命运被社会所决定。在古代社会,贼一般被视为社会的败类,受到严厉的惩罚和唾弃。然而,正是这些“贼”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制度改革的推动,为后世所铭记。
其次,从社会维度来看,“贼”的命运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贫富差距有所缩小,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然而,由于社会竞争的激烈和人们对物质的追求,一些人仍然选择了犯罪行为,成为了现代社会的“贼”。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因此,现代社会需要加强对“贼”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同时也要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
最后,从心理维度来看,“贼”的命运与个体的心理状态和价值观密切相关。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些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体的心理压力和心理问题所致。贼的行为往往是他们对社会不满和自己处境的反应,他们试图通过犯罪行为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因此,对于“贼”的治疗和改造,应该注重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综上所述,“贼”的命运是一个复杂而丰富的话题,涉及到历史、社会和心理等多个维度。了解和研究“贼”的命运,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还可以为社会治理和犯罪预防提供有益的参考。
“贼”的命运论文 篇二
“贼”的命运论文
“贼”的命运一直备受关注和讨论。贼作为犯罪行为的代表,其命运不仅仅关乎个体,也涉及到社会治理和法律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从道德、法律和教育三个角度,探讨“贼”的命运。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贼”的命运与道德观念的建立和培养密切相关。道德是社会共识和规范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的行为和选择。对于“贼”而言,他们选择了犯罪行为,背离了社会道德的底线。社会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让每个人都明白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贼”的命运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密切相关。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贼”而言,他们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因此,社会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度,同时也要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从教育角度来看,“贼”的命运与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的问题密切相关。教育是培养人才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它对于个体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贼”而言,他们往往是因为社会地位低下、教育机会缺乏等原因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社会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改革,提高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贼”的命运与道德、法律和教育等多个角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改变“贼”的命运,社会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教育质量,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
“贼”的命运论文 篇三
“贼”的命运论文
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 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他们根 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
题记:拜入法学的门槛不足三年,作为一个法科学生,从一个“法盲”到法学人的转变还刚刚起步,况且苏力教授曾多次教导我们“大学四年,前三年我是不准你们开口的,否则会满口胡言,不知所云”。苏力教授所言及是,大学两年多来,我到底学了多少法学知识?这是我学习法学专业一直以来的反思。特别是有时候给专业外人士解释他们碰到的问题时,往往是解释了一大半天之后,却得到一句“亏你还是学法律的!”这个时候我更是感到茫然、委屈乃至不知所措。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自己学得太浅了而没有把握住法律的精神?中国老百姓认的“理”与法应作何变通?如何认识法律以及法治?困惑之余,有一点可以肯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背景和利用其他学科的观点来解释问题,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问题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面对法学上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法学(这里所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同时也是我们这些经过正规训练的法学人所认为的法学,即只认可国家制定法和形而上的东西,但决无贬义)这个小圈子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那么就真应该跳出这个小圈子来看看了。
下面我将对一个真实的案例进行法律社会学的分析和解构来予以说明,此文的重点是侧重于社会学知识,对于这种有点离经叛道的理论和方法,我心里还是有些忐忑不安的。波斯纳把自己的数部法学大作归于社会学门下,同时强调法学与社会生物学是当代法学研究的前沿,对于这种比较“前沿”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界能看到的文章是很少很少的,更多的是进行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分析以及法条主义的诠释。初次涉及所谓“前沿”,难免贻笑大方。
2003年7月31日《南方周末》登载湖南会同县堡子村村民集体“刑讯”打死一个“贼”的事,随后宋玲玲在的《贼的命运与法治常识》(2003年8月7日《南方周末》)中认为,村民们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种种丧失理智的'暴力行为之症结,其一,在于国人的观念,对生命的认识淡薄。其二,我国刑法制度的缺陷。文中提出“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在哪里,在还需要普及和强调法治常识”(不要忘记,在整个历史上,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法律对乡民的渗透始终是极为有限的)!但文中也提到几乎所有的国民即使是山野村夫也知道杀人偿命的这个最基本的道理啊,这难道说“法治”没有“普及”到村民中去吗?同时案子中的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老师为什么在对待司机时也出手那么狠?看来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治问题了!需要说明的是宋在文中所
提出的“法治”概念不清晰也不明确,有点理想主义的味道,因为如果我们把一切的犯罪的发生都归结于法治这个大概念的时候,是不正确也是不合理的。试想,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算得上我们眼里的法治国家吧?难道这些法治国家就没有犯罪了么?难道你能说他们的法治不健全和国民缺少法治意识?这种观点看似可笑了吧?但这种简单枚举处处比较的做法在我们对于社会问题和学术问题的探讨当中是相当流行的,经常学者一说到某某制度时马上就拿出西方的来加以比较论证,以证明我们的制度是何等的不先进。其实真正有说服力的论证必须从简单的枚举走向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再次,这种论证隐含了一种知识终结的观点,即把中外前人在具体社会历史时空中所创造的制度看成知识的终结、真理的化身,这实际上否认了人类实践创建和提供新的制度知识之必要和可能;它同时隐含了对制度和知识产生和运作之时间和空间的彻底遗忘。固然,这种观点在某些时候可能有助于我们排除妄自尊大,从而谨慎从事;但另一方面,却有可能使我们失去自信,失去对自己长期的切身经验的关注,这是很危险的,只能使我们裹足不前。所以要真正的研究这个案例,就必须找出它之所以发生的真正原因,即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萨特说过,存在的即是合理的。那么,上述“打死小偷”事件的“合理性”又在何处?因特网上,用“打死+小偷”这个关键词搜索出的文章居然有四万之多(google2004年3月18日统计)!标题无外乎于 “十多村民”“四莽撞工人”打死小偷等等。请注意这些量词,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实施暴力行为,而是群体!其中不仅包括农民民工等所谓“社会底层”,也不乏教师公务员 等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都较高的“社会主流”。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一直是比较善良、淳朴任意受人宰割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