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无公示收费权利需要有诉讼的保障论文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服务收费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然而,由于收费标准不透明、公示不完善等原因,一些收费项目存在着无公示收费的情况,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拒缴无公示收费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然而,仅仅拒缴收费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有诉讼的保障。
收费标准不透明、公示不完善导致了无公示收费的问题。在公共服务领域,一些单位或机构收取的费用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导致了收费标准的随意制定。而且,一些单位或机构往往并不公示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得公民无法了解到应当支付的费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很难判断收费的合理性,也无法对无公示收费进行有效的抗议。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拒缴无公示收费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维权方式。公民通过拒缴无公示收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表达了对收费不合理性的不满,同时也迫使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拒缴无公示收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迫使作用,可以推动相关单位或机构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公示的完善性。
然而,仅仅依靠拒缴无公示收费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有诉讼的保障。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公民遇到无公示收费的问题时,如果仅仅依靠拒缴无公示收费,可能会面临单位或机构的不合作,无法达到维权的目的。而通过诉讼,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或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从而实现维权的目的。
诉讼作为一种维权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通过诉讼可以对无公示收费进行合法的申诉,避免了个人行为的过激和不理智。其次,诉讼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单位或机构一旦被法院判定需要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就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最后,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争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拒缴无公示收费权利的同时,诉讼也需要注重合理性和公正性。诉讼程序应当简化,提高效率,以减少对公民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地判断无公示收费是否合法,并及时作出判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拒缴无公示收费权利需要有诉讼的保障。拒缴收费虽然能够推动单位或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但仅靠拒缴无法解决问题。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诉讼也需要注重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保证公民的维权需求得到充分的保障。
拒缴无公示收费权利需要有诉讼的保障论文 篇三
拒缴无公示收费权利需要有诉讼的保障论文
从明年1月1日起,凡是行政单位没有公示的收费,甘肃省的缴费者有权拒缴。该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共同出台的《甘肃省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2005年1月1日起没有公示的收费,百姓可以拒绝缴纳。要求公示的范围为“国家和甘肃省按照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其中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收费为公示的重点。公示方式主要有设立公示牌、价格表(册),或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中国青年报》9月27日)
现代公法认为,政府所收取的各种税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政府收取税费也要得到法律的许可,得到人民的代议机关的同意。所收取的税费应当公开、公示。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侵呑”国家政策,在收费问题上各行其是,搞暗箱操作,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都不明确,群众也不知情,引发诸多矛盾,群众很不满意。因而,甘肃省出台这么一个规定,对于约束政府任意收费,让群众明明白白缴费,减少潜在的矛盾冲突,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值得可取。
然而,
在甘肃省出台这一规定以前,也有一些地方出台过类似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问题主要在于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并不遵守要求公示的规定,二是地方政府公示的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仍然存在超越自身权限,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现象。而群众依照上级的文件虽然说拥有可以拒绝缴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没有相应的保障,只能通过非正常程序向上级政府反映、申诉,而不能提起诉讼,从而使收费要求公示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我们希望有关规定中还应当将公民的拒缴无公示收费的权利内化为公民的一种诉权,能通过司法程序在诉讼中得以保障。这就要求:
首先,这么一个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办法不应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这些省级政府的下属部门来制定,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而这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规章都算不上,效力比较低。因而,我们建议,这种收费公示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制定。
其次,在关于收费公示的地方法规还应当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如果不对收费进行公示,被要求缴费的公民可以就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有关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在公示中,如果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超越自身权限,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被要求缴费的公民也应当有权对这种公示文件提起诉讼。当然,从理论上讲,这种公示文件是一种抽象性行政行为,而抽象性行政行为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不能提起诉讼,这就涉及到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问题。但据近日的《新京报》报道,已实施14年的《行政诉讼法》面临一次大的修订,此次修改将在多个方面有所突破,诉讼范围将延伸至政府机关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如“红头文件”。我们希望这一修改尽快到来。
总之,任何权利都应当有现实的诉讼保障,否则公民的拒缴无公示收费的权利也可能被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认为是无理之举,群众又被迫走向无止境的上访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