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 论文 篇一
在唐朝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化,唐律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在对律法的修订、裁撤和增加等方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讨唐后对唐律的变革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首先,唐后对唐律的变革主要表现在对律法的修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律法已经不能满足各种新形势下的需要,因此需要进行修订。例如,唐朝时期,在商业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原有的律法无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唐后对唐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其次,唐后对唐律的变革还表现在对律法的裁撤。随着唐朝政治体制的变革,一些原有的律法不再适用于新的政治环境,因此需要进行裁撤。例如,唐朝后期出现了一些反叛和谋叛的事件,原有的律法不能有效地应对这些问题。因此,唐后对唐律进行了裁撤,废除了一些不再适用的律法条款。
最后,唐后对唐律的变革还表现在对律法的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原有的律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唐后对唐律进行了增加,增设了一些新的律法条款,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的变化。
总的来说,唐后对唐律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对律法的修订、裁撤和增加等方面。这种变革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方面,修订和增加了新的律法条款,使律法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裁撤了一些不再适用的律法条款,使律法更加简洁明了,更易于实施。这些变革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 论文 篇二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一个法治兴起的时代。唐律作为唐朝的法律体系,在唐后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本文将从唐后对唐律的变革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探讨。
首先,唐后对唐律的变革对刑事司法起到了规范作用。唐律的修订、裁撤和增加等变革,使得刑事司法的运行更加规范和有序。例如,在唐律的修订过程中,对刑罚的种类和执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刑事司法的执行更加公正和透明。这种规范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唐后对唐律的变革对刑事司法起到了改进作用。随着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化,原有的律法已经不能满足新的社会需要。因此,唐后对唐律进行了修订和增加,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这种改进作用使得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犯罪行为和社会问题,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唐后对唐律的变革对刑事司法起到了创新作用。随着唐朝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和社会问题出现,原有的律法无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唐后对唐律进行了增加和修订,创造了一些新的律法条款。这种创新作用使得刑事司法能够跟上社会的发展步伐,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唐后对唐律的变革对刑事司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种变革在规范、改进和创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得刑事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适应社会的需要。这对于维护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 论文 篇三
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 论文
本文提要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唐后也不无变革。变革主要表现在体例、一般原则、罪名和法定刑四个领域。究其变革原因主要有社会情况变化、立法经验结果和立法技术提高三个方面。这种变革只是在唐律基础上的部分变革,因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唐律对后世立法影响之深远。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也不无变革。此处以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三部典型法典为比较对象,探索它们对唐律的主要变革及其原因。
一、体例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
律和大清律例均在体例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主要是:1.卷条的变革 卷条是我国古代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卷条数的多少可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典内容的繁简。一般来说,多易繁,少则简。唐律在唐太宗贞观定本时为五百条、十二卷。《旧唐书·刑法志》载:“(房)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这一卷条数比以往之律大为减损,故《旧唐书·刑法志》说,凡削烦去蠹者“不可胜纪”。唐高宗永徽三年(651)诏长孙无忌等撰编律疏,《唐律疏议》,即为三十卷,条数依旧。宋刑统为五百零二条、三十卷。第五百零二条是把唐律的职制律与斗讼律中各一条分为二条,此与现传《唐律疏议》一致。宋刑统在卷条安排上与唐律的主要区别是,变动了一些卷中的条目数。变条数的卷有五,占总数的六分之一。变动情况有三:一是移唐律上卷中的条目至下卷。“唐律卷一凡七条,刑统移末条入第二卷。”①二是移唐律下卷中的条目至上卷。“唐律卷三凡一十条,刑统移前四条入上卷。”②还有卷九、十也有类似情况。三是移唐律同一卷中的至上、下卷兼有。“唐律卷二凡十一条,刑统前移入上卷一条,后移入下卷四条。”③卷条的位移,说明卷中的内容有变,宋刑统就是如此,下文会涉及此问题。
大明律虽仍为三十卷,但仅有四百六十条,比唐律少四十条。不仅如此,在卷条的分布上,大明律也与唐律有较大的区别。大明律的名例律为一卷,四十七条;唐律则为五卷,五十七条。大明律的其它二十九卷、四百一十三条由六律分割,唐律的其它二十五卷、四百四十三条则被十一律分享。从这一区别也可见大明律在体例上与唐律有较大区别。
大明律例卷条情况更接近于大明律。它有四十七卷、四百三十六条。这四十七卷除增加了律目、图、服制、总例、比引条例等共十一卷外,还把大明律中的一些卷一分为二,如名例律在大明律为一卷,而大清律例则为二卷。其条数比大明律的少二十四条。其中,吏律少四条,户律少十六条,兵律少四条。
从以上三部法典的卷条状况来看,宋刑统与唐律的差异很小;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比较接近,而与唐律有一定距离。
2.篇目结构的变革 唐律的篇目结构比较简单,仅分为十二篇,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以后唐高宗时撰修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只是在律条后附以“疏议”,起到阐发律意,使人明了的作用,并无更复杂的内容。
宋刑统的篇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篇中分门,每一门中含有数条律条。共有二百十三门。《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有“二百十三门,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门的'具体分布情况是:名例律有二十四门,卫禁律有十四门,职制律有二十二门,户婚律有二十五门,厩库律有十一门,擅兴律有九门,贼盗律有二十四门,斗讼律有二十六门,诈伪律有十门,杂律有二十六门,捕亡律有五门,断狱律有十七门。其次,在律条后附以令、格、式、敕条和起请等法条。宋刑统是宋代刑律统类的简称,故除律条外,还附有上述一些法律形式中的相应条款。《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有“疏令格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条三十二。”唐律则无,只是在“疏议”中引用令、格和式的某些条文,来说明律条的内容,与宋刑统另附在后并成一种综合性法典的形式不同。最后,唐律中的“疏”与“议”总是连在一起,不单独存在。宋刑统则常把“疏”与“议”分列,各自阐述自己的内容。其中,“疏”的内容为律条文,“议”的内容为解释文。后者更近似唐律中的“疏议”。《宋刑统·擅兴律》“私有禁兵器”门的“疏”说:“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与律条无异。“议”说:“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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