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监督者论文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监督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落实。然而,监督者的行为是否真正合规、客观公正,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规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监督监督者是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监督者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监督者的行为存在偏颇、主观判断过多或者甚至腐败行为,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他们的不当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监督监督者是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监督工作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监督者的不负责任或者不作为,往往导致监督工作的效果不佳。通过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对监督对象的有效监管。
再次,监督监督者是为了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制度。监督者作为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行为是否合规、客观公正直接影响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如果监督者的行为不受到有效监督,将会对整个监督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监督监督者不仅可以纠正监督者的不当行为,还可以促进监督制度的健康发展,确保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监督监督者是必要的。通过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可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监督监督者论文 篇二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监督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然而,监督者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滥用权力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监督监督者成为了一个必要的举措。
首先,监督监督者有助于减少滥用权力的情况。监督者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监督者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通过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他们的不当行为,减少滥用权力的发生。
其次,监督监督者有助于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监督工作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监督者的不负责任或者不作为,往往导致监督工作的效果不佳。通过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再次,监督监督者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和可信的监督制度。监督者作为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影响监督制度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如果监督者的行为不受到有效监督,将会对整个监督制度造成严重的破坏。通过监督监督者,可以纠正不当行为,促进监督制度的健康发展,确保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监督监督者是必要的。通过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可以减少滥用权力的情况,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一个透明和可信的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监督监督者论文 篇三
监督监督者论文
贾军英,这位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有幸荣登”为全国首位落马的省辖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局长——近日被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为中国的贪官榜上又添加了浓黑的一笔。不过,让我们感到震惊和最不能容忍的却不是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0余万元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在贪官们的犯罪数额动辄以百万、千万计的今天,贾军英的区区50余万元实在是小巫见大巫,让我们感到震惊的吸引媒体眼球的是他的特殊身份——反贪局局长。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反贪局——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检察院下属的最重要的机构,直接承担着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反贪的权力是最为前沿的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其他公权力之上的公权力,在反腐败斗争中可谓是重中之重。在长期的权力与权力的对话实践中,反贪局局长们也能最为真切地感受到他们手中权力给他们带来的荣耀,因此,一些反贪局局长自称反贪局为“天下第一局”也许是这种荣耀的最好写照。但是,反贪局局长带头腐败,社会将无从去寻找公平、正义和良心的保护者。因为,如果说一般官员的`腐败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反贪败的人也腐败则是把水源污染了。所以,反贪局局长自身也腐败是最不能容忍。
然而,贾军英不是第一位也不是最后一位因为腐败而落马的反贪局局长。在他之前,去年12 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在他之后,今年6月,因成功查清“马向东”案而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荣记一等功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由于涉嫌违纪被免职,并被立案审查。
我们不能不为之而大声惊呼: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现在也许到了我们好好地检讨反贪败的人、监督者为何也屡屡落马的时候了?
追根溯源,法律是由人来进行而不是神或者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执行,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人性是有弱点,人心中总是隐藏着贪欲的魔鬼,权力会给人带来难以想象的诱惑,掌有权力者只要有缝隙便会千方百计去寻租,权力只有遇到边界才会停止。而反贪局局长们之所以为反腐败者,是因为他们是处于反腐败的位置,并非其先天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因而,反腐败的人如果道德自律的失范和没有制度上的有力制约,又自认为掌有反腐败的权力、自认为持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一般人对他奈何不得,可以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那么,贪欲总是在有机会的时候就暴露出来。
因而,在现实中,我们总能看到,一些反腐败的人并未把查办腐败案件当作一项正义的事业,不是以一腔浩然正气去查办腐败案件,不是
把查办腐败当作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正义事业,不是站在腐败势不两立的高度去查办腐败案件。而是要么因为有领导批示、交办,为完成领导的要求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为了多出政绩,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考评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多查办案件多追赃多返还,为单位小集体多出效益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为这些掌有实权的腐败不敢小瞧自己,为自己今后谋私利提供更多方便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为打击政治对手而查办腐败案件。因而,一些那怕是被中纪委表彰的“反腐英雄”、 “反腐标兵”, 并不把腐败看作是可耻的事情,反而在反腐败斗争中看到腐败给人带来的好处,也热衷于搞腐败。贾军英也有不错的工作业绩,在全省反贪考核工作中,太原市反贪局连续5年第一,尤其是2002年,太原市反贪局获侦查、综合两项全省第一,然而,这一切并不妨碍他自己从事腐败。反腐败走向误区、反贪败的人热衷于搞腐败关键在于我们的制度出了问题,权力具有易腐性,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权力只有受到监督和制约,腐败者才不能利用权力去从事腐败,从而也在道德上更加自律。然而,没有人可以否认反贪局局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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