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优秀6篇】

时间:2014-05-09 02:12: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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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 篇一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文件。而在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则是确保合同执行顺利的重要内容。下面是一个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合同编号:[编号]

协议管辖范围:[管辖范围]

签订日期:[日期]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人:[甲方联系人]

电话:[甲方电话]

电子邮箱:[甲方邮箱]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电话:[乙方电话]

电子邮箱:[乙方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希望就[合作事项]达成合作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事项

1.1 甲方与乙方将合作开展[合作项目]。

1.2 甲方将负责[甲方职责],乙方将负责[乙方职责]。

1.3 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努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二、协议管辖

2.1 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管辖法院]的法律。

2.2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管辖法院]进行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管辖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最终裁决权,双方应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3.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2 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保密条款

4.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商业机密和合作事项应予以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内容和商业机密。

五、其他条款

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5.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以上是一个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 篇二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文件。而在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则是确保合同执行顺利的重要内容。下面是一个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合同编号:[编号]

协议管辖范围:[管辖范围]

签订日期:[日期]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人:[甲方联系人]

电话:[甲方电话]

电子邮箱:[甲方邮箱]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电话:[乙方电话]

电子邮箱:[乙方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希望就[合作事项]达成合作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事项

1.1 甲方与乙方将合作开展[合作项目]。

1.2 甲方将负责[甲方职责],乙方将负责[乙方职责]。

1.3 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努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二、协议管辖

2.1 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管辖法院]的法律。

2.2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管辖法院]进行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管辖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最终裁决权,双方应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3.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2 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保密条款

4.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商业机密和合作事项应予以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内容和商业机密。

五、其他条款

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5.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以上是一个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 篇三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发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供应商管理系统,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供应商管理系统,并向甲方提供技术培训;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软件内容要求及验收标准

1、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为供应商管理系统。

2、总体设计原则:B/S结构,具有良好扩展性。

3、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以经甲方确认的《功能说明书》为准。该方案由双方联系人签字后补充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工作进度

乙方应按如下进度计划完成开发任务。

确认流程及数据结构:

应用及服务端:

测试、调整、培训:

总计:

四、费用支付

1、本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

2、付款期限:

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工作进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将按如下日期向乙方支付:

(1)签订合同后日内首付合同总额的%,金额元;

(2)完成项目验收后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金额元;

3、上述费用包含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承担税款。

4、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总额的正规发票。

五、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协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报表及文档等,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3、甲方有权免费实施开发成果,包括甲方可以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与第三方合作实施开发成果。

4、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终身技术支持服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2、免费为乙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为该软件的安装与操作方法,帮助甲方员工掌握该开发成果,并达到能够解决简单故障的水平。

3、依协议收取软件开发费用。

4、乙方在软件交付运行后应当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服务。一旦甲方的系统发生软件故障,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或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后12小时内解决该故障。如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该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该故障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有产生的与甲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现场实测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开发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

六、知识产权条款

1、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包括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等)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许可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

2、乙方保证其开发成果及其开发过程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第三方以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提起诉讼,乙方将以自己的费用解决问题,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后补充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软件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或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的,甲方随时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享有就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此之前支付的所有开发费用、甲方为软件开发订购的所有设备款项、甲方由于软件开发失败而遭受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软件开发失败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为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此之前支付的所有开发费用、甲方为软件开发订购的所有设备款项、甲方由于软件开发失败而遭受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损失)。

24、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则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项1‰的违约金。

5、乙方擅自将合同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款项的20%。

九、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对于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 篇四

订立合同单位:

甲方(单位名称):大庆市巳丰科技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私营股份所有制

乙方(单位名称):沈阳科华公司

经济性质:私营 所有制

根据《_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联合成立无心磁力泵厂,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联营宗旨、项目和范围

合作宗旨:同风险、共进退、相扶持、谋发展。

合作生产(经营)项目:无心磁力泵。

生产(经营)范围:磁力泵系列产品研发、更新、生产、销售。

第二条 合作企业名称 公司(企业)。

地址: (所有制)合作。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第三条 合作出资方式:

甲方投资:厂房及流动资金作为入股。

乙方投资:技术和设备作为入股。

投资中包括固定资产、物资和专利权、商标权等,须按期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1、负责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厂房、场地、库房、水电及其他为生产而设置的生活附属设施。

2、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中的财务、采购、销售等有监督和审查权。

3、负责企业发展所需的前期流动资金。

4、负责协调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

乙方:1、负责提供生产技术、研发新的生产技术和新技术革新。

2、负责提供生产设备和设备运营的维护。

3、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

4、负责开拓新市场和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公司所得,在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职工工资、生产流动资金和提取储备基金后,余下资金如下分配:

1、公司预计在三年内收回各自的投资成本,成本回收的办法是从可回收的成本中甲方持有60%的回收权,乙持有40%的回收权。

2、双方相应的投资回收结束后,利润分配的原则是甲方可得年总利润的40%,乙方可得年总利润的60%,利润的分配办法为年终结算。

3、双方合作的前提是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原则,所以在企业运营中,如因各自管理范围内出现的失误、不利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又责任人自行负责;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即各自承担损失额度按照利润额度同等承担,即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60%。

第六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

1.决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模;

2.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决定公司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待遇和临时人员的吸收、解雇;

4.审改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

5.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

6.决定合作合同的变更或中止;

7.决定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8.确定董事的报酬,有权吸收和撤换董事。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任期 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它职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运营的生产销售在董事会的管理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甲方对公司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销售、采购进行定期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本着遵守本协议的原则,如因伪约造成的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由伪约方承担因伪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遵循第五条风险共担里的承担办法。

3、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应在遵循《_合同法》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商的,需向本地仲裁机构或是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背忘录附加在本协议下共同执行和遵守。

第十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它筹建事宜。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由双方协商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运营的参照和依据。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三份,备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银行帐户:

地址: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银行帐户: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 篇五

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申请书范文

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肖爱国,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高金柱,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仇同斌,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王冠军,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肖力江,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肖阳,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刁泽林,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事项:

依法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申请理由: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让这最后一道防线不被非正义突破,使其能真正捍卫社会正义,切实保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诚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1、二○○七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_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第三项,“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指出,“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2、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1号),《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责”中指出,“(四)规范立案工作,切实解决诉讼难。严格依法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推动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

5、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适当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 篇六

2019年管辖协议书范文

篇1:协议管辖

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_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_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协议管辖: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选择(即五选一)。

篇2: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这一选择需是明确的,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确定管辖。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关键所在。笔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的选择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5条作出了相关意见。

1、法经〔1993〕72号通知认为,“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

2、法经〔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3、法经〔1994〕256号通知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4、法经〔1994〕278号通知认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

5、法经〔1994〕307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法函〔1995〕86号通知认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7、法函〔1995〕89号复函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8、《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认为,“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符合民诉法

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

9、法函〔1995〕157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10、(20XX)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_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11、(20XX)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认为,“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

从上述材料看,最高法院在对协议管辖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基本上是看该约定能否认定为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但其中也存在着有违这一判断标准的地方,如法经〔1994〕256号通知和(20XX)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和“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实际上是违反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协议管辖的目的是体现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公平和效率。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讲还附带着起到减少地方保护,维系交易双方间权利平衡的作用。故协议管辖确定的法院对于合同各方的利弊程度应是相对平衡的。协议管辖条款严格按民诉法第25条表述,则在订立合同时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方来讲由于事后诉讼的发起方不同,对于双方的保护是一致的;而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对于合同各方来讲均可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明确,在达成一致时产生歧义的可能很小,各方在确定时完全可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行取舍,对各方来讲也是公平的。而确定为“供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样的约定符合协议管辖法院确定的要求,即某人民法院,但在实际案子发生时则可能变成“实质上的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如一个案件,供方就货款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依据约定管辖法院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候这个约定实质上属于第25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而需方如就产品质量提起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管辖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则成了“被告住所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的结果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约定有违于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在结果上只要有纠纷发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实际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各方间权力天平发生倾斜,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

2、法律规定5类可选择法院的表述实质等同于涉外案件连接点的确定。因为在诉讼法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变动,如自然人迁移户籍、法人变更营业地跨越法院辖区时,起诉时和合同订立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的法院显然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来确定管辖,显然即不符合密切联系原则,也不符合便利诉讼原则。故所谓协议管辖必须固定为某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协议管辖时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进行选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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