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人××,现就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向贵院提交本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敬请审议。
我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婚后我与被申请人的关系逐渐破裂,已无法维持夫妻关系。鉴于此,我于××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我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不成立,以下是我的理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应由离婚诉讼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离婚诉讼共同生活的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与被申请人的住所及共同生活地点的实际情况,我选择了××市××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而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仅仅是基于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应当管辖该案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如果离婚诉讼共同生活的地点与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离婚诉讼的被告可以选择离婚诉讼共同生活的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我选择了离婚诉讼共同生活的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申请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驳回。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我在此向贵院提出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确认××市××区人民法院应当继续保持对本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二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申请人××,现就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向贵院提交本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敬请审议。
申请人××与我于××年××月××日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婚后我们的关系逐渐破裂,已无法维持夫妻关系。鉴于此,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我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我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我认为我的异议是合理的,以下是我的理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应由离婚诉讼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离婚诉讼共同生活的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与申请人的住所及共同生活地点的实际情况,我提出离婚案件应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人选择的××市××区人民法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如果离婚诉讼共同生活的地点与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离婚诉讼的被告可以选择离婚诉讼共同生活的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我选择了我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申请人选择的法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驳回。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我在此向贵院提出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确认××市××区人民法院应当管辖本离婚案件。
特此申请。
被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张三,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11)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02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晶
2011年 3月 29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张来,男,20XX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20XX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