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优质6篇】

时间:2011-06-08 06:40: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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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

我是某某市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收到贵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XXXX),对此决定我公司提出异议,特此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我公司对贵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几点异议:

1. 处罚事实不属实。贵机关在决定书中指称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但我公司对该指称提出了合理的辩解和证据,证明该指称缺乏事实依据。然而,贵机关未能充分考虑我们的辩解和证据,即使存在合理的解释和证据,却仍坚持作出了处罚决定。

2. 处罚决定程序不合规。贵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能通知我公司进行听证,并未提供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贵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使我公司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要求贵机关重新审议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公司请求贵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充分听取我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材料支持。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已准备了以下材料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附件,请贵机关查阅: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我公司提出的辩解和证据材料;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印件;

4. 其他支持我公司申请的证据和材料。

我公司希望贵机关能公正、客观地审理我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贵机关进行复议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谢谢贵机关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某某市行政复议机关

代表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

我是某某市某某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对贵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XXXX)提出异议,希望贵机关能重新审查该处罚决定,撤销对我的处罚。

我对贵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几点异议:

1. 处罚事实不属实。贵机关在决定书中对我指称存在违法行为,但我对该指称提出了充分的辩解和证据,证明该指称缺乏事实依据。然而,贵机关未能充分考虑我的辩解和证据,仍然坚持作出处罚决定,导致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2. 处罚决定程序不合规。贵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能通知我进行听证,并未提供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贵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使我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机关重新审议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请求贵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充分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材料支持。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已准备了以下材料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附件,请贵机关查阅: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我提出的辩解和证据材料;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印件;

4. 其他支持我的申请的证据和材料。

我希望贵机关能公正、客观地审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我将积极配合贵机关进行复议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谢谢贵机关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某某市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四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权威性判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一定的格式和内容。那么,下面请参考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精选15篇),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性别:xx,出生年月xx。

  家庭住址: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住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08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x,男,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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