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精简3篇】

时间:2014-03-05 05:50: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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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 篇一

胡德开等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了确认房屋所有权的申请。本案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问题,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相关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胡德开等人主张他们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他们提供的证据,他们是该房屋的合法购买者,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此外,他们还提供了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了他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胡德开等人认为对方并无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权利。他们提供了对方涉嫌欺诈的证据,包括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胡德开等人认为,对方的行为导致了他们的权益受损,应当解除合同并确认他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对方对胡德开等人的主张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胡德开等人并非该房屋的合法购买者,胡德开等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存在问题,并不能证明他们的购房行为合法有效。此外,对方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对该房屋进行了合法的所有权转让,并已经向胡德开等人支付了相应的权益金。对方认为,胡德开等人的主张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进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动产权属的归属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权属。因此,胡德开等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认他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相关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院应当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同时,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是本案的重要目的。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 篇二

胡德开等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了确认房屋所有权的申请。本案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权益的保护问题,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证据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胡德开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该房屋的合法购买者。根据他们提供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可以清晰地看到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他们,并且他们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这些证据证明了胡德开等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胡德开等人认为对方进行了虚假宣传和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他们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了他们的权益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

然而,对方对胡德开等人的主张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胡德开等人并非该房屋的合法购买者,购房合同存在问题。对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对该房屋进行了合法的所有权转让,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权益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方主张胡德开等人的购房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需要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并对权属归属问题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动产权属的归属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权属。因此,胡德开等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认他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涉及到证据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等方面。法院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最终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同时,法院还应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 篇三

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

申请人:胡德开,男,86岁,现居澳大利亚。

申请人:罗素秋,女,77岁,厦门市妇联退休干部。

申请人:胡友川,男,53岁,厦门大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慧,女,55岁,厦门交通大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琼,女,51岁,厦门第六中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正,男,45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3楼。

申请人:胡友安,女,49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3楼。

申请人:胡友慎,男,47岁,厦门食杂公司职工。

申请人:杨别嘉,女,57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4楼。

申请人:胡友婷,女,35岁,厦门音乐学校教师。

申请人:胡友恒,男,33岁,厦门海关干部。

申请人:胡友杨,男,29岁,厦门航空公司职工。

上述12名申请人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原福建漳州民兴银公司经理刘志成曾于1936年3月13日与胡五宏商定,由胡付典金国币11000元,公司出典其所有的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3层楼房一座,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对方在胡五宏的多次提议下未回赎房屋。建国后,该房由国家实行私房改造。1984年落实华侨房屋政策时,市房管部门将该房发还申请人管理至今。申请人认为此房从漳州民兴银公司移交给申请人后,申请人长期占有使用,双方是典权关系而非抵押关系。根据典期届满后长期不回赎视为绝卖的惯例,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座落于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原126号)的3层楼房一座(包括墙内庭院旧地0。89亩,折593平方米、建筑面积637平方米)原系张瀛洲业产。张因负债,于1936年1月经厦门地方法院受理后将该房拍卖,由债权人原漳州民兴银公司以国币18206元中标买受,并由该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同年3月,该公司因缺乏资金,由当时公司经理刘志成出面向胡五宏借款国币1。1万元,以该房作为抵押物,约定期限为1年,立有抵押借款契据。同时该公司将此处房屋及所有权证等交付胡五宏使用、保管。胡于1948年8月以房屋抵押权人的名义向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房于1958年12月16日被房改,1984年7月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此房退改在胡德开、胡赐开、胡淼开三兄弟名下。

据现存于房管局的该房屋档案中记载,胡五宏及其

子女胡赐开、胡德开、胡淼开均为原漳州民兴银公司股东,该公司在抗日战争期间倒闭。胡五宏、胡赐开已故,胡淼开在本案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依法追加胡赐开的.配偶罗素秋和子女胡友川、胡友慧、胡友琼、胡友正、胡友安、胡友慎以及胡淼开的配偶杨别嘉和子女胡友婷、胡友恒、胡友杨等合法继承人为申请人。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经登报公告,至今未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就原漳州民兴银公司房屋产权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房屋经委托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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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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