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尽管我国的执行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法院的执行行为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异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成为了当事人维权的利器。
首先,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申请执行的一种方式。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执行行为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执行程序中出现的错误、违法行为等。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书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复核和重审。这种申请书的提交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的合法性。
其次,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法院的不当行为,例如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执行裁定有违法律规定等。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重新审视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这种申请书的存在,有效地提高了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和维权能力,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并不等同于上诉。当事人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诉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时,法院才会受理该申请书,并进行复核和重审。因此,当事人在提交异议申请书前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由,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总之,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当事人在遇到法院执行行为涉及到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交异议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申请书的提交需要明确诉求,提供充分证据和理由,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只有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的合法性。
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篇二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一制度的存在,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行使诉讼权利和申请执行的方式,也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的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的作用,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目前,很多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和异议申请书的了解仍然不足。因此,法院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执行程序的相关知识,让当事人了解到自己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知道如何行使异议申请书的权利。只有当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应当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的审查和监督。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执行行为可能会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例如人情因素、利益驱动等。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只有当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时,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我们应当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执行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熟悉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并正确地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书。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只有当执行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时,才能更好地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书,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审查和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培训和指导工作,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的作用,实现法律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我们能够做到这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篇三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通用2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x月x日
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篇五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