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精彩5篇)

时间:2011-08-04 06:34: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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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一

我是申请人,就本案向贵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申请。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本案中,仲裁庭已经组成,但我方仍然要求贵会对管辖权进行审查。虽然我方未能在组成仲裁庭前提出异议,但考虑到本案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我方请求贵会予以审查。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根据仲裁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时,应当由仲裁庭作出裁决。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方并未提供有效的仲裁协议作为案件的依据,且我方对此进行了多次申请和要求,但被申请方仍未能提供仲裁协议。在缺乏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因此,我方要求贵会对被申请方的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并判定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方不仅未能提供有效的仲裁协议,还对我方的异议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只能向贵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申请,希望贵会能够依法审查本案的管辖权问题,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存在仲裁管辖异议,并请求贵会对此进行审查。希望贵会能够正视我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审查决定,确保本案的公正进行。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贵会:

我是申请人,特此向贵会提交仲裁管辖异议申请。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然而,在本案中,我方未能在组成仲裁庭前提出管辖异议,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方请求贵会予以审查。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根据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时,应当由仲裁庭作出裁决。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方未能提供有效的仲裁协议作为案件的依据,且我方多次要求被申请方提供仲裁协议,但被申请方未能履行该义务。在缺乏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因此,我方要求贵会对被申请方的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并判定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方不仅未能提供有效的仲裁协议,还对我方的异议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只能向贵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申请,希望贵会能够依法审查本案的管辖权问题,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存在仲裁管辖异议,并请求贵会对此进行审查。希望贵会能够正视我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审查决定,确保本案的公正进行。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

  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

  xxxx委员会

  申请人:××××(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上海xxxx事务所律师 李xx

  xxxx年十二月二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四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XXXXXXXXXX ,住xx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xx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1.4、4.2条款的约定完成xx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XX年xx月xx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

  根据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以上的事实说明。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xx月xx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

  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 致

  xx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年x月x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横泾街天鹅荡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xxxx仲裁法》第xx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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