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补贴通知【经典3篇】

时间:2013-05-01 02:13: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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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补贴通知 篇一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宣布将在今年夏季推出高温补贴政策,以帮助居民应对酷暑天气的困扰。根据通知的内容,该补贴将针对那些在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旨在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和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据悉,上海市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人民币。为了申请该补贴,劳动者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身份证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相关部门。一旦申请获得批准,补贴将直接发放到劳动者的银行账户中。

这项补贴政策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热烈欢迎和赞赏。在酷暑天气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常常面临着高温中暑、脱水等健康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还可能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长期的影响。因此,该补贴政策的出台,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份额外的保障和关怀。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工地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他们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防暑设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大对工地的巡查力度,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防暑药品,以及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等。通过这些措施,上海市政府希望能够减少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影响,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健康。

总体来说,上海市政府推出的高温补贴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它不仅为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还督促了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关怀。相信通过这些努力,上海市的劳动者们将能够更好地应对高温天气,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状态。

上海高温补贴通知 篇二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决定在今年夏季推出高温补贴政策,以帮助居民应对酷暑天气的困扰。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探索。

高温天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那些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他们不仅要忍受高温的炙烤,还要承受身体不适和健康风险。因此,上海市政府推出高温补贴政策,旨在为这些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他们的负担,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根据通知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将每人每天获得100元人民币的高温补贴。虽然这个数额可能不算很高,但它代表了政府对劳动者的关心和支持,也是对他们辛勤劳动的一种肯定。这笔补贴可以用来购买防暑用品、增加饮食营养,或者缓解一些生活压力,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份额外的福利。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他们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防暑设施。这将有效减少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健康风险,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工地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确保高温补贴政策的有效执行。

总体来说,上海市政府推出的高温补贴政策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它关注和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我们相信,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劳动者们将能够更好地应对高温天气,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状态。同时,这也将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高温补贴通知 篇三

日前,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津贴发放不取决于当月气温高低,具体如下:

1、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2、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3、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

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应事先由区(县)社保分中心批准同意。

办理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费用中存在打包费用的(如:治疗费、材料费、中草药费等),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该打包费用的明细信息;

4、待遇享受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报销本人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待遇享受人非工伤人员本人的,应携带与工伤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3)申领异地就医交通费的,需携带经区(县)社保分中心核准的交通工具费用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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