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与步骤[简](通用3篇)

时间:2012-01-02 03:48: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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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与步骤[简] 篇一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土地征收是一个常见的现象,通常是为了进行城市化建设或者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步骤。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通常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会根据规划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土地征收的计划和方案,然后组织实施。在征收程序中,政府会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确定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制定征收补偿标准,并进行公示和听证,保障征收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征收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征收范围、编制征收计划和方案等;其次是征收程序阶段,包括公告征收决定、履行公告程序、协商协议等;最后是征收实施阶段,包括土地交易、物权移转、征收补偿等。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步骤是比较繁琐的,需要政府、征收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才能保障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与步骤[简] 篇二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问题,为了确保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与步骤。

首先,征收程序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政府在征收前应当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听取他们的诉求,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与农民进行公开透明的协商,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征收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政府在征收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征收方案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征收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步骤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在政府、农民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与步骤[简] 篇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与步骤[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简)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旗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第一文库网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旗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3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旗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自治区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旗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旗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旗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旗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旗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旗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

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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