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优质3篇)

时间:2014-08-05 06:43: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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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篇一

在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一直被视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问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明确了责任人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负责人对发生在企业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为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使得企业内部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有利于形成责任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各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尽职尽责。

其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和方式。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必须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果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开除等措施,具体措施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的情节来确定。这一规定使得问责程序更加规范化,保障了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对于问责结果的公示和监督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应当将对责任人的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对企业的问责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信任度,促进企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建立。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篇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虽然已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问责程序复杂、问责结果不公开等。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提高问责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不是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都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的落实。

最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需要注重预防为主。虽然问责是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但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避免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做到预防为主,才能真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不断完善问责规定、全社会共同参与、注重预防为主,才能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篇三

1 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

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

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三条

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

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

2.2术语

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

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

力)。

3 管理职责

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

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第一文库网

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3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4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

4.1 问责程序

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

责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

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

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

4.2.1有责问责。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

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4.2.3分级问责。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层

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各业务室

主管、专家、专业工程师、现场工程师、一般业务管理人员、

作业长由分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点检员、

班组长、岗位职工由分厂问责。

4.3问责标准

4.3.1对于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

问责标准执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标准》。

4.3.2对于未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

按公司安全绩效指标问责。

4.3.3对于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未遂事故的基层

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4.3.4 同一事故涉及二个及以上单位的,对半责以上(含半

责)的单位的事故责任者执行相应考核标准,对半责以下单

位的事故责任者考核下浮一档。

4.3.5在作业活动中,因违反 “安全禁令”的直接责任者和

主要责任者,按照《安全禁令管理暂行规定》问责。

4.3.6管辖区域内协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责

任认定,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协力员工工伤负有责任的,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4.3.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问责标准上

浮一档实施问责:

a) 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b)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被举报查实的;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的。

4.3.8直接责任者与主要责任者为同一责任者时,按就高原

则实施问责。

4.3.9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

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

理下浮一档标准执行。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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