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精选3篇)

时间:2018-08-01 04:41: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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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 篇一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伦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新闻媒体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标准,不仅要向公众传递准确的信息,还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权益。然而,有些时候新闻报道可能会给某些人带来伤害,这就需要媒体在追求报道真相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对个人或群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新闻伦理要求媒体在报道时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尊严。不少新闻报道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擅自公开,就会造成对其人身权益的侵犯。比如,一些媒体在报道明星或政要的私生活时,往往会越过个人隐私线,这不仅令受害者感到被侵犯,还可能引发公众对媒体的不信任。

此外,新闻报道中的不当用语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也可能给被报道对象带来伤害。有些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会使用一些不当用语或夸大事实来吸引读者,这样做不仅失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还可能给相关人士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媒体在报道时应该慎重选择用词,避免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论,尊重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

在新闻报道中,也有一些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容易受到伤害。比如,医疗领域和心理健康领域的报道往往会牵涉到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如果媒体在报道时不慎泄露了相关信息,就会给患者或相关人士带来困扰和伤害。因此,媒体在报道这些领域时应该更加谨慎,尊重相关人士的隐私权和权益。

总之,新闻伦理和新闻伤害是密不可分的。媒体在报道时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标准,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和尊严,避免使用不当用语和言论,尤其要在涉及敏感领域时更加慎重。只有这样,媒体才能真正起到传递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

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 篇二

新闻报道的伦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媒体在追求报道真相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对个人或群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新闻报道中,有些时候可能会因为不慎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给相关人士带来困扰和伤害,这就需要媒体在提高新闻报道水平的同时,要注意遵守新闻伦理规范,避免给被报道对象带来不良影响。

新闻报道中可能会出现的伦理问题包括侵犯隐私、歧视性言论、夸大事实等。在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媒体应该慎重考虑,尊重被报道对象的权益,避免不当公开或泄露隐私信息。此外,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可能会夸大事实或使用不当用语,这样做不仅失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还可能给相关人士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还包括对特定群体或行业的伤害。比如,媒体在报道一些敏感话题时,可能会因为不慎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给相关人士带来不良影响。在医疗领域和心理健康领域的报道中,如果媒体不慎泄露了患者的隐私信息,就会给患者和相关人士带来困扰和伤害。因此,媒体在报道这些领域时应该更加谨慎,尊重相关人士的隐私权和权益。

总之,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需要引起媒体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媒体在追求报道真相的同时,也要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尊重被报道对象的权益,避免使用不当言论和不当用语。只有这样,媒体才能真正起到传递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

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 篇三

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

当今中国,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传媒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作为“把关人”的传媒从业者,就更要认清传媒职业属性,做一个正确舆论的引导者。可是现实社会中,有关传媒人的新闻伦理失范和对新闻当事人及受众所造成新闻伤害的事件却频频发生。“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的报道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本文通过对此案报道的分析,探析新闻伦理失范原因,并探讨相关应对策略。

案例分析

(一)新闻事件回顾

2011年10月23日晚上,联防队员杨喜利手持钢管、警棍闯进王娟(化名)的家中,一通乱砸后,对她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她的丈夫杨武(化名)则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

2011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第一篇关于此事的报道:《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随即引发广泛关注。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搜狐网、金羊网等多家新闻网站转载了南都的文章,大批媒体记者赶赴杨武家进行采访。11月9日,安徽《江淮晨报》整版报道此事,大标题为《“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是的,你还好意思说!》;东南快报的标题是《“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网上广泛转载着几张照片:王娟侧卧在堆满了衣物和床单的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而几只指甲涂得鲜红的手握着采访话筒凑到王娟头边。不管是平面媒体还是电子媒体,对当事人的脸部未作任何技术处理,而且将其详细资料公之于众。从此传媒的报道走向了极端,众人都在指责杨武的懦弱,仿佛这一切都是因他而起,而没有人去指责施暴者,去真正地推动事件的进展。不久,网络上转而开始反思媒体的伦理失范。有网友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一个不负责任的社会,会把地位卑微的老实人变成“世上最窝囊的男人”;一个迷失了方向的舆论群体,也会把原本善良无助的正常人逼向崩溃的边缘。

(二)媒体新闻伦理失范浅析

1.滥用议程设置理论,误导舆论。所谓议程设置是用来说明媒介有意无意地建构公共讨论与关注的话题的一种理论。该理论强调,大众媒介对事物和意见的强调程度与受众的重视程度成正比,受众会因媒介提供的议程而改变对事物重要性的认识,对媒介认为重要的事件首先采取行动。

我们看到最早报道此新闻的《南方都市报》的版面,作者把杨武的话“我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放在新闻标题的右侧,字体与新闻标题几乎等大。在与杨武对话的新闻稿中,作者直接对杨武说:“你太懦弱了。”安徽《江淮晨报》更是整版报道此新闻,并放上具有鲜明立场倾向的大标题《“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是的,你还好意思说!》。我们再看照片,《南方都市报》最大的照片为“杨武与妻子相拥而泣的照片,而《江淮晨报》则在新闻标题上放上了“杨武痛哭流涕的照片”,作者似乎在用一切材料来佐证杨武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就这样,作者践踏在当事人的尊严、人格之上,把这个新闻写成了故事情节曲折复杂,黄、性、腥穿插其间的吸引受众眼球,引导媚俗倾向的故事。受众在作者的引导下,把一切都归因于杨武的懦弱无能,把严肃的新闻当成了趣闻、笑料。电视媒体更是借助其直观的报道优势继续按照这些媒体人的议程设置发展。不加任何技术处理拍摄受害者,外加冷嘲热讽,如某卫视“今日一线”主持人在节目中说:“看

到这里很多人都不敢相信,做丈夫的杨武怎么能窝囊到这种地步。”

我们知道媒体的义务在于通过报道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并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可是在这次报道中,媒体完全走向了错误的极端,反而像在为“娱乐至死”做呼应。

2.滥用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依法采集、发布、发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视台和电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进行新闻批评的自由。但是,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行使。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我们看“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的采访报道,记者强行闯入杨武家这样的私人空间,非公开场合进行采访,逼问已经濒临精神失常的王娟,一次又一次请当事人讲述“当时的情形”“当时的感受”。记者在报道中详细描述强奸时的场景、动作、声音等细节,暴露杨武的家庭住址,母亲、女儿的形象;杨武痛哭流涕的窘相更是被公开传播。王娟被杨喜利施暴的监控录像在网络上和电视上广为传播。根据我国的法律,他可以据此起诉侵权的传媒和记者:传媒为了煽情而披露公民的隐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是,杨武一家不知道自己的隐私权可以受法律保护,他只能无助地跪在地上,用带着哭腔的声音说:“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

至此,在此次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已经将新闻自由变成了媒介话语霸权,违反法律,侵犯受害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一遍又一遍地戕害着受害人的身心。

3.妄加道德审判,施行媒介暴力。此次“杨武事件”的报道中,记者从一开始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责杨武,所有的评判就像央视记者柴静所说“像刺一样扎在人心里”。媒体本应客观报道事件,将信息公开于公众,让公众自己去评判,可是这次媒体完全丢失了新闻的客观和公正。

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一次又一次对受害者施行媒介暴力。杨武的妻子不堪忍受媒体的侮辱而选择自杀,可是媒体丝毫不关心这位受害者的心理感受,还在不断地追问她“当时的情形和感受”,即使她有精神失常的.迹象也不放过。柴静在博客中写道:“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是的,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

媒体妄加道德审判和肆意施行媒介暴力,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人文主义关怀。所谓人文关怀,就是对人存在的关注,对人的价值、人的命运等有关人生存的根本问题的眷顾与沉思。记者应站在与采访对象平等的角度采访,记者应换位思考避免媒介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凤凰记者闾丘露薇说:媒体有追问真相的义务和权利,但是同时也有伦理底线,要尊重受害者的隐私和感受,在穷追猛打的时候,至少要分清公权和私权,也不要自己进行道德审判。   (三)对当事人的新闻伤害。

从上面的媒体新闻伦理失范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媒体错误引导舆论,使受众向着媒体设置的议程偏向:斥责杨武懦弱,没有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反而把这一悲惨的事件当成了笑料和媚俗的黄色新闻。媒体侵犯了受害人一家的隐私权,使全家人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媒体将强奸的细节详细描述并呈现在报道中,使王娟的名誉受到侵害。媒体在这次报道中没有关心同情受害者,反而一个劲地揭伤疤,使受害人心理受到巨大伤害。

新闻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及应对

(一)新闻伦理教育的不足或缺失。随着传媒业的竞争加剧,一部分媒体从业者忽视了自身素养的提高,更是忽略了对新闻伦理相关知识的掌握。他们认为只要能够吸引受众眼球,提高发行量,提高收视率,就可以公开一切,就可以传播一切。可是,却忘记了新闻伦理要求的真实、客观、公正,平等。不知道“电视台播放的、报纸刊登的这些内容,都是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适合向大众传播”“不传播不适宜传播的内容,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中国高等院校新闻教育对新闻伦理学的重视依然不够,新闻伦理课多作为选修课来设置。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沃尔特·克朗凯特新闻传播学院院长乔·福特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我认为,新闻传播教育的最终使命是培养社会责任感。人们希望我们不仅要教会学生做记者的技能,而且要让他们明白他们的工作对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因此,高等学校在培养新闻人才的时候应加大新闻伦理、社会责任感的教育与熏陶,传媒机构更是要加强对新闻记者的岗前培训,着重强调新闻伦理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

(二)传媒制度导致的利益驱动与把关不严。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我国的新闻媒体重新界定了其行业本质,即“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重属性。媒体一方面要传播新闻信息、引导舆论,另一方面又要以获取利润为目标。而当代中国传媒产业迅速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媒体为了利益而疏忽了自己担当社会责任的职责。

(三)新闻法律缺失。新闻伦理属于道德范畴,而道德自律靠的是媒体人的自我修为,要求每位媒体从业人员要达到“慎独”的道德境界显然不可能。而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它通过建立一套客观的、理性的规则去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的这套规则一旦制定,便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从而显示出高于一切的权威,迫使人们不得不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监督、规范权力运作的目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成形的新闻法,只是借助其他相关法律对传媒进行约束,这样就使得有些人打擦边球。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新闻法的出台,使新闻传媒业“依法治业”与“以德治业”相结合,这样传媒业才能得到良好发展,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新闻媒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必定要从以往的新闻伦理失范中吸取教训,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我修养,真正肩负起“社会守望者”的社会职责。(项目名称: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当代新闻学研究范式的转换”项目号:11FXW001)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栏目责编:曾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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