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篇一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却一直存在着困难和不足。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人民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转。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解经费,建立调解基金,或者通过政府拨款来保障调解工作的经费需求。同时,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来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应该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调解工作。
再次,推动调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要建立统一的调解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调解人员的行为和操作。同时,要加强对调解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最后,加强社会宣传和推广。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接受度。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和推广调解案例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从而为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调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加强社会宣传和推广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篇二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困难,调解效果不佳。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稳定的经费来源。可以通过政府拨款、设立专门的调解经费、募捐等多种方式,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费保障政策,确保人民调解机构运转的正常和顺利。
其次,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费利用效率和效益。
再次,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激励力度。调解人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要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调解人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质量。
最后,加强社会宣传和推广。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推广调解案例和举办调解知识讲座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建立稳定的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激励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推广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篇三
各县(市)、区综治办、财政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文件精神,促
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
[2007]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5)司发计字第384号]和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中补贴经费。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购
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纸张以及其它基础建设的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费。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的安排,应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各区司法局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进行财政预算,同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长;非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其办结纠纷的难易程度实行150-300元/件的奖励补贴。
三、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根据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由区司法局聘请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其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由各区确定,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逐月进行发放。
(二)非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费,按照以案定补、
以质定补、以奖代补原则,依据复杂程度、调解难度,将纠纷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按照150元-300元/件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调解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主体合法;
2、调解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
3、调解卷宗装订规范、资料齐全、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合情合法。调解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结案小结等。
要求补贴的案卷材料,由各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统一要求,每月审核一次,逐月发放补贴。同时将案卷材料电子版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
(三)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每年对各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
(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经
费保障落到实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襄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襄阳市财政局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篇四
2012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