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新【精选3篇】

时间:2017-02-03 02:28: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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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新 篇一

在中国大陆,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规要求十分严格,公司章程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近,中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做出了一些调整。

首先,新的章程要求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在过去,很多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模糊,经营范围不清晰,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新的法规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清晰明确地列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且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新的章程要求对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过去,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股东的权益和责任规定比较简单,容易导致纠纷。新的法规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股东的权益和责任,包括投资金额、分红比例、公司债务承担等内容。

另外,新的章程还规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在过去,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规定比较简单,容易导致公司管理混乱。新的法规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大会程序等内容。

总的来说,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要求更加严格,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和责任、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些调整有助于规范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新 篇二

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适用于个体经营者或小规模企业。在中国,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内容。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做出了一些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

首先,新的章程要求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在过去,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规定比较简单,缺乏明确性。新的法规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以便公司更好地制定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

其次,新的章程要求对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做出更加合理的规定。在过去,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股东的权益和责任规定比较简单,不够完善。新的法规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合理规定股东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新的章程还规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在过去,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规定比较简单,容易导致公司管理混乱。新的法规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总的来说,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股东权益和责任、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些调整有助于规范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新 篇三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新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新疆民发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新疆民发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新疆库车县第四中学科技馆二楼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及仪器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万

出资方式: 现金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股东 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兼任法人代表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由股东委派产生。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壹 人,任命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

公司。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它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四 份,公司留存 一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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