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14)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中第14条内容涉及到信用卡的相关规定。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已经在中国日益普及。为了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安全和公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第14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信用卡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障持卡人的权益。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同时,银行要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相关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根据第14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并运行信用卡风险预警系统。这个系统的作用是及时发现信用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通过风险预警系统,银行可以更好地掌握信用卡业务的动态,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
另外,第14条还规定了银行在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过程中的相关责任。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发卡和受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发卡和受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卡和受理行为,银行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第14条的规定,对于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安全和公平,提高了持卡人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对于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出台,对于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14) 篇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中第14条的内容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支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第14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保障支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净资产规模和支付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此外,根据第14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并运行风险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作用是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保障支付业务的安全和稳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支付参与各方的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确保支付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另外,第14条还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中的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业务的安全和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支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支付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第14条的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保障支付业务的安全和稳定,提高支付参与各方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出台,对于推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14) 篇三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
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
电报费,每笔按四十五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取,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收取。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附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信用卡统一的收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规定。
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第二百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百六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四、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六、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
七、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八、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银行支付相关办法:
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专家解读
2.《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月实施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4.2016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5.《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6.201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7.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8.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10.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