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详解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信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守信经营,国家出台了《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通过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推动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和文化。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一办法。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根据办法规定,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企业。这一界定准确明确,有助于对失信企业进行精准打击,避免了一刀切的情况出现。
其次,该办法建立了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办法规定,联合惩戒机制由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这种机制的建立,实现了各方的合力打击失信企业,形成了一种合作共治的局面,提高了打击力度和效果。
第三,该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限制融资、限制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打击失信企业,使其付出实际的代价,从而达到警示其他企业的目的。
第四,该办法强调了失信企业的纠正和复兴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应该监督其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帮助,推动其实现纠正和复兴。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失信企业,还可以为其提供改正错误、发展壮大的机会,促进企业回归守信经营。
总之,《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守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可以有效地打击失信行为,促使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和文化。同时,该办法还建立了失信企业的纠正和复兴机制,为失信企业提供了改过自新、发展壮大的机会。相信在国家的引导和监督下,失信企业将逐渐减少,市场经济将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详解 篇二
近年来,中国企业信用问题严重,严重失信企业的现象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旨在通过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促使企业守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一办法。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企业的定义和认定程序。根据办法规定,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企业。为了保证对失信企业的公正认定,办法规定了认定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听证会等环节。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确保对失信企业的准确认定,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该办法建立了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办法规定,联合惩戒机制由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这种机制的建立,实现了各方的合力打击失信企业,形成了一种合作共治的格局,提高了打击力度和效果。
第三,该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限制融资、限制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打击失信企业,使其付出实际的代价,从而达到警示其他企业的目的。
第四,该办法强调了失信企业的纠正和复兴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应该监督其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帮助,推动其实现纠正和复兴。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失信企业,还可以为其提供改正错误、发展壮大的机会,促进企业回归守信经营。
综上所述,《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可以有效地打击失信行为,促使企业守信经营。同时,该办法还建立了失信企业的纠正和复兴机制,为失信企业提供了改过自新、发展壮大的机会。相信在国家的引导和监督下,失信企业将逐渐减少,市场经济将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详解 篇三
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详解,供大家阅读参考。
沈阳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宋坤赤表示,《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企业的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如果积累到一定条数,将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拉进“黑名单”。
制假售假、拖欠水电费将被计入“提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
企业有以下行为,将被计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
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
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
企业逃废各类债务;
企业拖欠水、电、气费;
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企业排污超标;
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的信息。
排污超标、偷税骗汇将被计入“警示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企业偷、逃、骗、抗税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
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
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
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
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企业排污严重超标;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的信息。
两类信息积累一定条数
将被拉进“黑名单”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五条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八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业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两条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三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三)企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定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被列入国家、省、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单的;
(五)经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共同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
(六)依法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情形。
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
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