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征
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1
1、本制度所指临聘人员为在机关工作6个月以上的非机关正式干部职工,不含挂职、借调、实习人员。
2、临聘人员的使用按照“用人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办理。
3、根据市编办核准的临聘人员编制数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并按年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执一份。
4、根据市编办、市人社局的审核标准确定临聘人员的编制数和工资标准,临聘人员不享受机关福利。
5、临聘人员的聘用由组织部负责审核,其工资、社保及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6、临聘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对考核合格并表现突出的,可在年终由办公室发放相应奖金。
7、临聘人员必须服从机关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机关各项制度,如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或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者,机关可予以辞退。
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主要指:镇机关聘用人员,从村、社区借调到机关工作的聘用人员,不包括村社区干部及由镇招考的村、社区聘用人员。
第三条 镇机关临聘人员的录用、待遇、考核、合同解除、交流等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任务;
(三)从事技术性工种,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书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实行临时用工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各部门聘用人员,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各部门用人计划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报镇组织部门。
第六条 经镇党委同意,镇组织部门根据用工计划和岗位需要,会同镇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招聘程序制定,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进行招录。对特殊岗位临聘人员,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制定具体方案,予以研究。
第三章 录用
第七条 新招录人员采用“逢进必考”的方式,原则上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新进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试用期为三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1、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不拥护、不执行,甚至抵触对抗的;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触犯刑律条规或正在司法部门接受调查的。
3、近五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政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临聘人员工资按照镇统一制定的镇机关临聘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按薪酬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对正式录用的临聘人员,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保险,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人才的工资待遇,实行“一事一议”,以镇党委通过意见为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由镇组织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用人单位负责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重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临聘人员岗位特点和工作目标,制订考核办法,报镇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在每年末由镇组织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应作为考核不称职:
1、工作完成不力,影响到全局工作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较大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合同解除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合同:
1、考核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出现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应予解除合同的情况的。
4、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本人辞职的。
第二十条 因上级要求或所在部门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解聘临聘人员的,应予解除合同。
第八章 交流
第二十一条 镇机关临聘人员实行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向镇组织部门提出,镇党委研究后安排交流轮岗。
第二十二条 交流对象必须自觉服从交流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直接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编制,具体由各主管部门确定,报镇党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商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事项,除法规及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制度。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聘用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员的需用,而对外进行一种招聘的用工行为。
第四条公司聘用人员应按聘用程序审核、审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条公司聘用人员,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交齐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机关管制或在案被通缉者;
3、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龄者(十六周岁);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有重疾无法恢复健康者;
6、公司认为不宜聘用人员者。
第七条公司聘用人员应先经试用六个月(特聘人员除外),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员工的权利:
1、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权利;
3、享受对公司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
权利;
4、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了解公司公布的信息权利;
5、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员工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3、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诚企业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进的良好氛围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信息;
5、发现事故隐患和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以公司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第四章请假
第十条公假:
1、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
2、须应到政府有关部门急需办理的`事情;
第十一条事假、病假:
1、员工因事请假,须事前向所在班组车间(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组长签名,车间(部门)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班后应主动消假。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资,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业负责介缴的社保费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间,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
2、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组长签名,车间(部门)核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核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班后应出示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权限审批进行消假。一个月内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70%;十一天以上的发给合同日工资的65%;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发给合同工资60%;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以上,依据《劳动法》和按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员工病假期间,必须在家疗养休息,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伤假:
因公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员工工伤,须经所在班组、车间(部门)证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并逐级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证明,工伤以一次性痊愈为止,工伤期间发给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工伤疗养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取消工伤待遇。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其考勤办法:
1、上班前员工本人须在门卫考勤机内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记考勤,必须及时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否则作为迟到一次记录;
2、员工必须本人考勤,不得叫别人代替他人考勤,如有发现类似情况对舞弊行为者两人均扣除一天工资;
3、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如有发现扣除当天工资;
4、中途离厂,须凭中途离厂准假单,到考勤人员处刷卡后离厂,并注明事因,否则作早退缺勤处理;
5、员工如遇迟到或早退必须补办和办理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每次不足二小时的按二小时计算,超过二小时不足四小时的按四小时计算,当月累计后作缺勤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当月旷工在二天以内按工资200%扣除,超过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条厂区内严禁吸游烟和随地大小便。
第十八条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时间不准喝酒(业务接待除外)。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籍等。
第二十条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生产区域,不准串岗、脱岗、打磕睡、睡觉。
第二十一条上班时间佩带胸卡,有规定的部门必须穿工作服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和管理,不服从调动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门主要领导有权通知其待岗或下岗处理。
第六章文明生产、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按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考评细则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做到工后场地清,地面无烟蒂、杂物,保持厂区、车间和生产班组现场,道路通道畅通无阻,搞好包干区环境卫生和绿化。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司财物,不准任意将公司的财物拿为己有或私吃公司产品、严禁偷盗、有意损坏和浪费公司财物。
第二十六条员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文明礼貌。
第二十七条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上班和工作时间、不准穿拖鞋、不准赤脚、赤膊或穿着不整齐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严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严禁在厂区内赌博、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厂区内严禁骑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进出厂门应下车推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携带各类物资、产品出厂时主动出具产品出厂证,不准带小孩进入公司生产(工作)场地。
第三十二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三十三条入厂新工人及变换工种的人员,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专业岗位或特殊工种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认真执行消防管理细则,不得私自动用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器具,禁烟区内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第三十五条安全用电,非电工人员不准乱接、拆装电器,严禁使用非生产(工作)性电炉。
第三十六条保安人员有权在厂区范围内进行检查,发生治安案件,及时进行报告和查破,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协助,对外来人员未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和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在改革、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成效显著者;
2、在节能降耗、节约原辅物料有具体成效者;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损失者;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有显著功绩者;
5、维护公司信誉,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6、对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中,经考核评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7、模范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勇挑重担,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者。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100元经济处罚:
1、厂区内吸游烟、随地大小便、骑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带小孩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禁烟区内携带火种入内者;
2、上班不佩带胸卡、工作时间干私活、吃零食、看工作无关的书籍者;
3、上班和工作时间穿拖鞋、赤脚、赤膊者;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打磕睡、睡觉或不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
5、因责任性不强造成的长明灯、长流水、永动扇、下班后未关库门者;
6、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坏绿化,非生产性使用电炉者。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不服从正常的管理,殴打或侮辱管理人员者,或在工作期间发斗殴、吵骂者;
2、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公司内其他物品者;
3、故意泄露公司工艺、技术、业务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4、利用取权营私舞弊,在承办业务与事业中,向客户索取、收受回扣等影响公司生产或信誉,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因工作疏忽,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产品质量或设备,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借病、事假往他处工作者;
7、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8、窃取公司知识产权或侵占、盗窃公司财物者;
9、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十五日者;
10、上班酗酒、聚赌或伤风败俗者;
11、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公司者;
12、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处理者。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遗失、损失公司物品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和班组管理范围与工作职责另附。
第四十三条各工种安全与工艺操作规程另附。
第四十四条未尽事宜,另作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生效并从年月日起实施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企业临聘人员管理制度5
第一条 本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经内部人员调整不能满足其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时,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岗位编制的原则:
1.符合总公司及子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目标和满足实现利润计划的需要;
2.符合目前或近期业务的需要;
3.需做好劳动力成本的投放产出评估;
4.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和促进业务开展,避免人浮于事;
5.适应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幅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人员均首先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和个人修养,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优秀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才能的人员。各岗位人员要力争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成为本公司员工: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参加非法组织;
4.品行恶劣,曾受过开除处分;
5.吸食毒品;
6.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不合格;
7.年龄未满 18周岁。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全资公司如确有用人需要,应在符合第二条的前提下,填报《固定从业人员需求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核准,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考核(总经理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亲自参加),填写考核记录和录用意见,呈报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 具体过程如下:
1.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准备工作:
(1)确定招聘的工作职位、人数、要求 (包括性别、年龄范围、学历和工作经验等);
(2)拟定招聘日程安排;
(3)成立主试小组;
(4)编制笔试问卷和面试纲要;
(5)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2.实施步骤:
(1)人力资源部通过刊播广告、加入人才供求网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应聘者材料;
(2)人力资源部汇集、整理材料,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初次筛选,向符合要求的人员发笔试通知;
(3)人力资源部组织应聘者参加笔试,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笔试结果进行二次筛选,向成绩合格者发初次面试通知;
(4)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应聘者参加初次面试,根据结果进行第三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第二次面试通知;
(5)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应聘者参加第二次面试,根据结果确定录用名单,向被录用人员发录取通知,向落选人员发辞谢通知。
第六条 新录用人员持 《录取通知书》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统一体检,体检合格者参加人力资源部主持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讲解公司的历史、现状、经营范围、特色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各项办公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办公设备;
5.讲解公司对员工道德、情操和礼仪的要求;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工作心得及工作意向。
第七条 新录用人员培训完毕,与公司签订《公司试用协议》持该协议到工作部门报到,由部门经理负责安排具体工作,人力资源部同时向财务部发送《试用人员上岗通知书》。
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报到后需填写 《公司员工履历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 6张交人力资源部。履历表中的内容以后如有变更,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填写保证书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办理保证手续的规定和内容有:
1.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2.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责任:
(1)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
(2)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
(3)窃取机密技术资源或财物;
(4)拖欠账款。
3.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员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方能解除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 15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1)保证人死亡或犯案;
(2)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
(3)保证人宣告破产;
(4)不欲继续保证。
5.被保证人离职 3 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条 对试用合格并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部门经理组织提交 《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并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总经理审批。转正申请得到批准的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同时向财务部发送 《员工聘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雇用临时人员。各部门或全资子公司如因业务需要需雇用临时人员时,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全资子公司总经理自行决定。临时人员需填写 《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制订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