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 篇一
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它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对于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是非常重要的。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制度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能够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成功率。
首先,项目管理制度可以帮助项目团队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在项目启动阶段,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可以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明确项目的范围和要求,确保项目团队对项目的理解和认识一致,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清楚地了解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从而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项目管理制度可以规范项目管理的流程和方法。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了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控制和项目收尾等。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管理制度还规定了项目管理的各项工具和技术的使用,帮助项目团队更好地进行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项目管理制度可以明确项目团队的职责和权限。在项目管理中,项目团队的职责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了项目团队各个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帮助团队成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责任,提高团队成员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冲突和混乱,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项目管理制度可以评估和改进项目管理的效果。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了项目管理的各项指标和评估方法,可以对项目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管理进行改进,提高项目管理的效果和质量。项目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是一个循环的过程,通过不断地评估和改进,可以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效果和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
综上所述,项目管理制度在项目管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项目团队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规范项目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明确项目团队的职责和权限,评估和改进项目管理的效果。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是非常重要的,项目管理团队应该重视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成功率。
项目管理制度 篇二
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控制项目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它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管理制度可以帮助项目团队更好地进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
首先,项目管理制度可以规范项目管理的流程和方法。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了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控制和项目收尾等。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管理制度还规定了项目管理的各项工具和技术的使用,帮助项目团队更好地进行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项目管理制度可以明确项目团队的职责和权限。在项目管理中,项目团队的职责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了项目团队各个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帮助团队成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责任,提高团队成员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冲突和混乱,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项目管理制度可以帮助项目团队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在项目管理中,沟通和协作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项目团队的协同工作和项目的成功。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了项目团队的沟通和协作方式,明确了沟通和协作的渠道和频率,帮助项目团队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
最后,项目管理制度可以评估和改进项目管理的效果。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了项目管理的各项指标和评估方法,可以对项目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通过制度的规定,项目团队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管理进行改进,提高项目管理的效果和质量。项目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是一个循环的过程,通过不断地评估和改进,可以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效果和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
综上所述,项目管理制度在项目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规范项目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明确项目团队的职责和权限,帮助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评估和改进项目管理的效果。项目管理团队应该重视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成功率。只有建立和执行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
项目管理制度 篇三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范围管理、时间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采购与合同管理和综合管理。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项目管理制度(精选8篇),欢迎大家阅读。
项目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制度 篇五
为适应教育事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总体规划审批。学校上报教育局校园总体规划,然后教育局工程办组织专家进行集体会审,再由局党委研究决定,资金不足的项目,学校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二、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三、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上报工程办,审批以后才能开工建设。
四、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五、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校监会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学校工程都必须由校监会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工程办,学校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教育局工程办与学校校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工程结算、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大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学校工程施工合同要统一格式。
七、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工地现场管理。竣工验收主要环节必须请校监会负责人参加。所有工程都必须按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八、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行的自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技术文件材料。
九、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凡在学校内建设的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立档案资料
1、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地名以及学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历史、状况和校园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2、规划方面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3、工程建设管理档案: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书、规划审批、土地征用与划拨、项目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书、增减工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4、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十一、对未申报而私自建设的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对未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的工程项目,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诫勉谈话;对未进行工程预审、终审和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党纪处分;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造成质量安全和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经济处分,并作降职或免职处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直接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学校建设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项目管理制度 篇六
1、项目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小组组长,施工队队长、安质工程师为副组长,各施工队安全员为组员,协助项目经理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
2、经理部及各施工队必须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知识、文件,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文字记录。
3、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项目经理、安质工程师和各施工队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防机械伤人、防触电、防火灾、防洪、爆破物品等。特别是本工程位于林区施工,应非常注意防火。进场施工人员严禁吸烟,严禁在林区明火,防止引起森林火灾。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5、进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劳动安全纪律,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严禁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业,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爆破警戒区。
6、施工各现场必须设置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
7、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领导,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项目部将对安全生产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处以50~100无的罚款。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将直接追究肇事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追究施工队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