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章程全文2)【优秀3篇】

时间:2014-07-03 04:32: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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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青团章程全文2) 篇一

中国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组织,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的任务是团结和教育广大青年,引导青年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国共青团的根本任务是组织和动员广大青年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青团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跟党走,为党工作。共青团要大力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广大青年自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广泛发动青年群众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青团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觉悟,培养他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和拥护者。

中国共青团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团支部、团总支、团县委、团市委、团省委和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共青团的组织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是团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总揽全团工作,维护团的团结统一,推动团的工作发展。团省委、团市委、团县委是共青团的地方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共青团工作。团支部是共青团的基层组织,是共青团开展工作的基础和纽带。

中国共青团章程还规定了共青团的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共青团的会议制度包括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总支委员会、团县委员会、团市委员会、团省委员会和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共青团的工作制度包括团章、团纲、团规和团规范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扬团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治坚定、思想纯洁、组织过硬、作风优良,为实现中国梦不懈奋斗。

中国共青团章程全文2) 篇二

中国共青团的组织和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成部分。共青团在中国青年运动中起着重要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广大团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共青团章程明确了共青团的任务和职责。共青团的根本任务是团结和教育广大青年,引导青年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共青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跟党走,为党工作。共青团要积极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广大青年自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青团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觉悟,培养他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和拥护者。

中国共青团的组织体系由团支部、团总支、团县委、团市委、团省委和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组成。共青团的组织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是团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总揽全团工作,维护团的团结统一,推动团的工作发展。团省委、团市委、团县委是共青团的地方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共青团工作。团支部是共青团的基层组织,是共青团开展工作的基础和纽带。

中国共青团章程还规定了共青团的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共青团的会议制度包括各级团组织的会议,共青团的工作制度包括团章、团纲、团规和团规范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扬团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治坚定、思想纯洁、组织过硬、作风优良,为实现中国梦不懈奋斗。

中国共青团章程全文2) 篇三

中国共青团章程全文

  第一章 团员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摘录一句列下:

  在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中,共青团员要革命第一,集体第一,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心当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傻子”。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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