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 篇一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意义
学校工会作为维护教职工权益和促进教职工发展的组织,其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学校内部的和谐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意义。
首先,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教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工会作为教职工的代表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可以明确规定教职工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确保教职工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例如,规章制度可以明确规定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教职工的发展和成长。教职工是学校的重要资源,他们的发展和成长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提升。通过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可以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规章制度可以明确规定教职工的培训和进修机会,鼓励教职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同时,规章制度可以建立评优评先制度,为优秀的教职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激励教职工积极进取,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学校内部的沟通和协调。学校是一个复杂的组织,教职工众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至关重要。通过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避免出现混乱和冲突。规章制度可以明确规定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方式,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教职工权益和促进教职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可以确保教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教职工的发展和成长,加强学校内部的沟通和协调。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 篇二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施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工会的组织和运行,确保教职工权益得到保护和促进他们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本文将介绍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情况。
首先,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的基本架构和职责。根据规章制度,学校工会由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和工会会员组成。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工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工会主席是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工会向学校行政部门提出教职工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工会会员是全体教职工,通过缴纳会费成为工会会员。规章制度还明确规定了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程序,确保工会的工作能够代表教职工的意愿和利益。
其次,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规定了教职工的权益和保护措施。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基本权益,同时还规定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和保险补偿等。规章制度还明确规定了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和职业道德要求,促进教职工的专业发展和提升。为了保护教职工的权益,规章制度规定了教职工的申诉和诉讼程序,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工会与学校行政部门的协作和沟通方式。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工会与学校行政部门的会议和磋商程序,确保工会能够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工会与学校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合作机制,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赢。
根据上述规章制度,学校工会工作得到了有效实施。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并向教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工会主席积极向学校行政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争取更好的工作待遇和发展机会。工会会员通过参加工会活动和交纳会费,积极参与工会的工作和决策。
综上所述,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对于规范学校工会的组织和运行,保护教职工权益,促进他们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学校工会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 篇三
工会充分发挥学校工会这一群众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搞好民主管理,特制定学校工会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1、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有关理论。
2、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任务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搞好宣传,做好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教工的积极性,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定期召开教代会,做好教代会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增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履行主人翁权利和义务,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4、定期对办公室纪律、卫生进行检查。
5、丰富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开展各项群众性文体活动。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文体比赛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关心教职工生活福利,及时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
7、定期对教师进行考勤:教师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1天内临时病事假跟校长请假,如校长不在学校,要跟副校长请假;病事假在1——7天之内的由学校准假,超过7天则向教育局请假。
8、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总结交流经验,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9、学校帮助教师的双方父母及子女的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办理相关事宜。
10、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4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11、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因为上述规定包含了“岳父母或公婆”。
产假:根据《黑龙江省产假条例》第四十六条正常产假:剖腹产100天,自然产90天;职工晚育(2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妇享受的假期指第一胎,如生第二胎参照第一胎办法执行。)
流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摘、带环:各准假3天。
送奶:哺乳期的职工每天送奶时间为上午、下午各1小时。送奶前及时开出请假条。
12、子女升学准假一天,子女结婚,父母可以请假三天。
13、协助学校做好教工的纠纷调解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 篇四
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加教职工凝聚力与向心力,搞好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教职工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调动教工的积极性,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定期召开教代会,做好教代会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增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履行主人翁权利和义务,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提高和发展。教职工大会闭幕之后,对大会作出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为了保证校长负责制顺利推行,每学期发动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工作考核方案等有关问题献计献策活动,鼓励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参政议政。
四、丰富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开展各项群众性文体活动。每学期组织开展一至二次文体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关心教职工生活福利,及时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沟通学校干群关系,协助学校做好离退休教工的服务工作。
六、教工活动室定期开放,安排专人值班,保管好活动用品,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七、配合学校行政做好校务公开日常工作,协助学校做好计划生育、教工的纠纷调解及其他临时性工作。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 篇五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教师务必高度重视,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1、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必须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和《任课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教师要以《守则》、《规范》、《学生安全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法》等为依据,做到经常宣传讲解,不厌其详、不厌其烦,并作好督促、检查工作;
3、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心罚学生,任何情况都不得把学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学生的课,若发生学生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事件,当事教师除按上级有关法律规章处罚外,一切经济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
4、教师要按时上班、准时上岗,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课教师负责处理,若教师不在岗造成的事故由该教师负责,教师在放学后不得把学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教师负责;
5、班级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收费,教师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更不得向学生罚款和向学生收纪律保证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6、全体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付手续;
7、教师要和学生共同搞大扫除,教室后窗由教师打扫,打扫卫生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时放学,教育学生不在路上逗留,应按时返家,注意交通安全;
8、门卫负责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严格遵守其职责,避免事故的发生;
9、若发生重大事件,教师应及时上报学校,再由学校报上级协同处理。
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
、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小学生思想
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
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
第七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条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
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
,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
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
第十八条思想
品德课、思想
政治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
品德和思想
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
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思想
品德课、思想
政治课课程建设;组织审定(查)思想
品德课、思想
政治课教材。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教研员具体组织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常规教育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gt;严格中小学升降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
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的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
、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承担培养、培训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
第六章物质保证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
经费保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
德育工作所必须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中小学校要为思想
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教师订阅必备的参考
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
场所。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
,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常识;要与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作,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
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
有益的精神
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