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推荐3篇)

时间:2019-02-08 08: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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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 篇一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的目的和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和组织都必须要高度重视的事项,它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和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和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和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和组织的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指导,帮助企业和组织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合理分配资源,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要求,员工将更加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风险,提高工作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它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种行为准则和依据,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和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的出台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各个企业和组织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 篇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是我国对企业和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它具体规定了企业和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要求。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企业和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的要求。企业和组织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减少风险。对于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危险工艺、设备和物质,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估和监测,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第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要求。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和组织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员工通报事故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最后,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对企业和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要求。各个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 篇三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78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地矿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豫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项目部是所负责工作区域和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各部室、项目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公司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公司项目部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体制、安全机构、人员

  第六条、企业内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其他领导(含党群)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兼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如下:

  1、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检查本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等活动。

  4、考核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实现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公司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配备兼职安全员。公司应创造条件,努力培养配备一批“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证安全费用的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并监督、培训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劳动竞赛和评先表彰的内容。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室办公室、项目部的办公室和宿舍每天下班及节假日应关好门窗、切断室内用电电源,并不得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公司办公和生活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司项目部应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高温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易燃易爆作业、汽车驾驶作业等具有高度事故风险的生产经营作业环节,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作业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物业管理部应督促为办公区域和投入使用的生活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经常检查相应区域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由资质单位举办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上岗前应检查是否具备由资质单位颁发的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必须人证相符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汽车驾驶员驾驶公司的车辆,在领取驾驶证后,应参加省地矿局举办的安全培训考核,持有省地矿局安全生产部门发放的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加强和规范单位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培训器材,经常有效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

  从业人员从事项目新岗位工作,应进行公司、项目部、现场工作岗位的“三级”安全培训,并建立“三级”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培训。

  公司结合新法规、新标准、新项目、新要求、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公司安委会主持。各部室、项目部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4次,由各部室、项目部主持。各项目部要求施工现场各标段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每天现场巡检。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项目部、部室应根据季节变化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及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和重点部位应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各个项目部应坚持“开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应坚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会人员相结合,检查和隐患整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应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讲究实效、解决问题。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交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发,被检部室、项目部签收;被检部室、项

  目部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已采取的措施、初步估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事故救援:公司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xx)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同时督促施工现场各标段建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处理意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和参照省地矿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伤鉴定:重伤事故医疗终结后,公司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从业人员“伤残级别鉴定证书”原件由从业人员个人保存,复印件应分别存入从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伤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档案记载内容是从业人员享受因工伤有关政策的依据,档案应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工伤档案一式两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原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七章安全会议与目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研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年度应召开3-4次。公司各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周检查一次施工现场各标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会议和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每年度以文件形式下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上年度实现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制度,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公司应对各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及时兑现安全目标奖惩。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荣获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采取由部门推荐(自荐),公司安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未能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事故结案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由公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发生责任事故,其有关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谎报、瞒报事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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