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精简3篇)

时间:2017-06-06 08:17:1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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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市民:

根据市政府的指示,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我市决定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调整。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原有的划分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调整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规模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整原则

1.科学性原则: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应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

2.可操作性原则:调整后的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方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划分和管理。

3.公平性原则:调整后的标准应体现公平性,避免因规模划分标准不合理而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和城市发展不平衡。

三、调整内容

1.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原有的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将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案将在后续公布。

2.经济实力划分标准:原有的经济实力划分标准将根据城市的GDP、财政收入等指标进行调整,提高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基础设施建设划分标准:原有的基础设施建设划分标准将根据城市的道路、桥梁、水电等设施的完善程度进行调整,确保划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调整过程

1.研究和制定调整方案: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制定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方案。

2.征求意见:市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

3.公布调整方案:经过充分研究和征求意见后,市政府将公布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并明确划分的具体细则和程序。

请各位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的繁荣和进步。

市政府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我市城市发展迅速,各项指标不断提升,但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却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求。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规模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市决定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规模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整原则

1.科学性原则: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应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

2.可操作性原则:调整后的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方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划分和管理。

3.公平性原则:调整后的标准应体现公平性,避免因规模划分标准不合理而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和城市发展不平衡。

三、调整内容

1.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原有的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将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案将在后续公布。

2.经济实力划分标准:原有的经济实力划分标准将根据城市的GDP、财政收入等指标进行调整,提高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基础设施建设划分标准:原有的基础设施建设划分标准将根据城市的道路、桥梁、水电等设施的完善程度进行调整,确保划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调整过程

1.研究和制定调整方案: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制定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方案。

2.征求意见:市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

3.公布调整方案:经过充分研究和征求意见后,市政府将公布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并明确划分的具体细则和程序。

请各位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的繁荣和进步。

市政府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篇三

  国发〔20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务院

  2014年10月29日

  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秀山指出,《通知》统一了城市人口统计口径,淡化了户籍的概念,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扫清了一大障碍,同时为镇改市打开了一扇门。

  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并且细化了常住人口的内涵。此前,城市人口统计口径主要是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

  根据《通知》,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此番标准调整后,城市被划分为五类七档,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新华社指出,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截至2010年,全国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有6个城市,城区人口达到500-1000万的有10个城市,城区人口在300-500万的有21个城市。其中,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将被严格控制。

  新闻媒体粗略统计,按照旧标准,2010年中国有140个城市是特大城市;而在新标准之下,2010年仍能维持特大城市“身份”的仅有武汉、东莞、佛山、成都、南京、沈阳、西安、杭州、哈尔滨、 苏州10个城市。上海、北京、重庆、深圳、广州、天津则晋升为超大城市。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所长郁鸿胜对新闻媒体表示,上海本身已是超大城市,在标准上划为超大城市,将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继续加大对城市人口的控制,二是加大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覆盖。

  陈秀山也指出,此轮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调整,主要是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且淡化了户籍对公共服务获得的影响,城市公共服务将扩大到常住人口。

  调整后,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此前曾表示,研究表明,城市人口规模200万-500万,最符合规模经济。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对小城市标准并没有设置下限。

  陈秀山认为,这既体现了就地城镇化的原则,又为一些亟待改市的镇打开了一扇门。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广东、江苏、浙江一些镇的人口和经济规模都已达到城市水平,但在行政等级上仍是镇,其审批权、资源配置权有限,基础设施亦未纳入大市政范围,各方面已跟不上人口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陈秀山相信,在新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下,这些镇改市将变得顺利,其对外影响、对外经济联系会扩大加强,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也会提升。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试点方案敲定62个地方试点,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试点内容即包括镇改市。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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