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最新3篇】

时间:2012-07-09 04:11: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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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 篇一

随着工作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劳动者的工作压力增加,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本文将从我国的角度出发,介绍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

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体系。我国设立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工作。这些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能够准确判断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职业病预警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职业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为诊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健全职业病鉴定制度。职业病的鉴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我国设立了职业病鉴定机构,负责对职业病案例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专业人员组成,通过对劳动者的体检结果、工作史等资料的分析,判断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并确定其与工作环境的关系。鉴定结果将作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的依据。

第三,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其工作情况和技术能力。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质量评估制度,对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评估,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我国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建立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诊断与鉴定数据的共享和管理。劳动者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和了解自己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包括建立健全诊断体系、鉴定制度、监督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这些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 篇二

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促进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本文将从国际的角度出发,介绍几个国家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

首先,美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主要由美国劳工部负责。该部门设有职业病安全与健康署,负责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政策和标准,指导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工作。美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以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基础,注重实际工作环境与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关联性。

其次,德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德国劳工与社会事务部负责。德国设立了专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工作。德国职业病的鉴定标准严格,诊断结果公正客观。劳动者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此外,日本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日本劳动厅负责。日本设立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日本注重职业病的预防和卫生管理,通过对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影响。

综上所述,各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各有特点,但都注重科学性、公正性和实用性。这些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各国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 篇三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职业病鉴定。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工作报告《职业病鉴定》。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诊 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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