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会章程2)

时间:2019-07-04 07:24: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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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会章程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相关解读

  这部中国工会的新章程充分体现了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成果,吸纳了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创造的新鲜经验。

  扩大覆盖面 为更多农民工入会创造条件

  新章程对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作了修改,在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

  新章程作出这样的修改,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发生根本性变化相适应。

  当前,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就要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了进一步推进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新章程增写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面临的困难,新章程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为了适应当前职工就业形式及获得劳动报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根据各地经验,新章程对劳动者入会条件作了修改,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同时,为了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还简化入会程序,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

  会员权利得到更多保障,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强化

  新章程中,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将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同时,第三款还增写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增加了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内容。

  作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保障会员权利,发挥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

  为了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将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增写了“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增加了“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两项职权。

  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在新形势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基层工会干部开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适应基层工会工作需要,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新章程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地方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另外,为了有利于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写了“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审查监管

  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工会会员关心的问题。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作用,新章程删除了“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的内容,同时明确了“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的职责。

  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财务实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新章程根据有关政策和改革的经验做了适当修改,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同时把“建会筹备金”列入工会经费的来源。

  此外,新章程还强调建立资产监管制度,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增写了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为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新章程增写了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非公企业工会与国有企业工会地位平等

  新章程中唯一删除的内容,就是原有章程中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作出的规定。

  原有工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新章程删除这一条,是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工会工作任务基本相同,没有必要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单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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