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精选3篇)

时间:2016-01-06 0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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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一

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组织广大青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西安邮电学院学生自愿组成的、在学校党委和院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培养学生志愿服务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为基础,促进学生互助友爱、自主创新、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学院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平等、团结、互助、开放、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口号是:志愿者在行动,奉献在心间。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协会的组织形式为主席团领导下设立多个部门,具体部门数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协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执行协会会议的决议。

第八条 协会设立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活动部、宣传部、外联部、培训部等,各部门成员由主席团成员根据实际需要任命。

第九条 协会设立指导教师,由学院党委和院学生工作部门选派相关教师担任,指导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为西安邮电学院在校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成绩。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内外部培训,提升自身志愿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成员由全体协会会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定期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主席团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协会会员有权参与会议并表达意见。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可以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会主席团应认真听取并给予回应。

第十八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须经协会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协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二

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组织广大青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西安邮电学院学生自愿组成的、在学校党委和院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培养学生志愿服务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为基础,促进学生互助友爱、自主创新、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学院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平等、团结、互助、开放、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口号是:志愿者在行动,奉献在心间。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协会的组织形式为主席团领导下设立多个部门,具体部门数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协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执行协会会议的决议。

第八条 协会设立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活动部、宣传部、外联部、培训部等,各部门成员由主席团成员根据实际需要任命。

第九条 协会设立指导教师,由学院党委和院学生工作部门选派相关教师担任,指导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为西安邮电学院在校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成绩。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内外部培训,提升自身志愿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成员由全体协会会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定期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主席团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协会会员有权参与会议并表达意见。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可以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会主席团应认真听取并给予回应。

第十八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须经协会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协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西安邮电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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