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监督,规范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管和结算等各个环节的一套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资金筹措的渠道和方式。在项目的初期,需要明确项目资金的来源和筹措的方式,例如通过贷款、拨款、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还需要规定资金筹措的权限和程序,确保资金筹措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需要规定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限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超出预算范围进行支出。同时,还需要规定资金使用的权限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三,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需要确立资金监管的机制和措施。为了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需要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部门或岗位,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四,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资金结算的方式和程序。项目结束后,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结算,包括收入和支出的核对、资金余额的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同时,还需要规定资金结算的时间和责任,确保项目资金的结算工作的准确和及时。
最后,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评估和改进。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需要不断进行评估和改进,以适应项目的变化和发展。定期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安全合法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和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可以规范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管和结算等各个环节,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监督,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三
一、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国家和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四)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县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2.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3.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八)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本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二)项目审批和立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骤”(七流程即: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申报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十步骤即: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县乡录入电子平台)、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及时报备→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请款、项目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价→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扶贫办审核后批复。
(四)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五)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六)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县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四)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六)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七)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10%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八)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九)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十)项目全面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级验收,并申请县级验收,经县级验收合格,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经营主体或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后续管理,并建立后续管理制度。
四、项目验收和评估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四)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五、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四
(一)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专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全面推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规定执行。在资金分配方面,原则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进行分配,项目资金拨付可采取先建后补或按“532”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款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的100%时,可以提出余下20%资金的报账申请(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报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
(三)报账票据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务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按名册报账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七、利益联结机制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中贫困户必须占50%以上。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可持续增收项目,确保村集体经济年增加纯收入5万元以上,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企业运转正常、带动贫困户效果好、覆盖贫困户面广、积极参与“三变”改革、有社会扶贫责任。
(四)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扶贫企业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不予支持,若违反该规定,将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五)保底分红。贫困户年保底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并逐年递增,具体比例视产业效益高低商定,原则上不低于5%。
(六)股份分红。贫困户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产生收益后,贫困户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也可以采取其他分红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贫困户利益,分红比例均不得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项目,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探索推广“三变改革”模式。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采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户利益分成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
八、绩效考评制度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考评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1、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资金数据。
3、经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上报的各项目单位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4、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5、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6、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两办督查室对项目的督促检查资料。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和调整指标等4个部分、12个具体计分指标。
1、精准使用情况。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情况。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覆盖贫困户情况。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精准使用情况。
2、有效使用情况。
(1)资金使用进度及结转结余情况。
(2)项目覆盖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
(3)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带动社会资本情况。
3、资金监管情况:主要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年度资金使用备案情况。
(2)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包括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日常监管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3)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对开展的扶贫、财政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各项目单位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4、调整指标。
(1)增分项。即机制创新,开拓性工作获得表彰,县人民政府召开推广型专项现场会议予以推广的给予加分。
(2)减分项。县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发现违规违纪,扶持对象不精准,擅自调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县级验收等情况进行扣分。
(七)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开展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各项目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组织全面考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评工作。
(八)对各项目的考评结果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各项目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挂钩。
九、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项目档案管理实现一项目一档号整理规档。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应为永久,并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标准规范进行整理。
(五)扶贫项目归档资料为: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项目申报建议书;县人民政府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到村公示图片;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具体的实施单位(政府采购和实施合同等资料);项目中期检查资料(进度表、简报和检查图片);资金使用资料:项目资金总帐和支出明细帐总表复印件,与县扶贫办签到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涉及农户花名册(贫困户覆盖80%以上);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项目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等;项目实施单位初级验收;县审计局《审计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的《关于申请项目验收的请示》;县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关于xx项目县级验收意见表》;项目移交清单。
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绩效考评制度
(一)为切实将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绩效考评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部门、乡镇(街道)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三)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县直部门绩效考评内容。
(1)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干部、办公室和经费保障。
(2)帮扶规划、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及帮扶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完成情况。
(3)出台的惠民政策文件及五个一批、十项行动任务执行情况。
(4)参与贫困人口识别的准确率。
(5)群众对帮扶工作满意度。
(6)帮扶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率。
(7)群众对驻村工作队(组)、第一书记精准扶贫工作满意度。
2、乡镇(街道)绩效考评内容。
(1)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双组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落实专职扶贫干部、办公室和经费保障。
(2)贫困村、贫困户分年度脱贫计划制定情况和帮扶责任人安排落实情况,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贫困村出列任务完成情况。
(3)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安排、部署、落实及完成情况。
(4)贫困人口识别程序及准确率、贫困人口退出程序及准确率。
(5)帮扶计划制定和“五个一批”、“十项行动”脱贫措施落实情况。
(6)贫困户遍访、回头看、回访和新增贫困户遍访工作开展情况。
(7)群众对驻村工作队(组)、第一书记精准扶贫工作测评满意度情况。
(8)贫困户现金收支台帐登记情况。
(9)建档立卡档案资料立卷和归档情况。
(10)乡级作战图、沙盘,村级作战图完成情况。
(1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报账进度、项目资料齐全。
(四)绩效考核时间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牵头,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五)绩效考评采取一月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六)绩效考评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实施,1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绩效考评对象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照年度贫困退出计划和脱贫攻坚军令状,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实地核查。每年12月15日前,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绩效办组织扶贫办等有关单位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实地核查。
3、数据汇总。每年1月20日前,县扶贫办对半年检查、相关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及年终考核情况进行核实、评分、汇总,形成考核报告。
4、综合评价。根据汇总结果,对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五个一批”、“十项行动”及扶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排序。
5、结果上报。考核组将考评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七)绩效考评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八)对连续三年绩效考评排名靠前,或在工作中创造的新举措、新做法在全省或全市得到推广的乡镇(街道)及部门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优先提拔使用。
(九)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职能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考评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及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慢作为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约谈后仍不整改的领导干部,严肃进行问责。
十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督问责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督问责力度,切实推动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和各级干部。
(三)本制度所称“监督问责”是指:对精准扶贫识别、项目安排、干部帮扶、档案管理、资金使用、贫困退出等各项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四)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督主体责任人,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全程监督;县扶贫办为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精准扶贫相关任务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要求,各自承担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六)对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和干部的监督问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的原则。
(七)主要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德江县科学治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责任。
1、县扶贫办。拟订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积极争取扶贫资金项目,精准安排落实好扶贫项目,认真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扶贫工作的协调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
2、县直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加快“六个小康”、“六个到村到户”、“五个一批”、“十项行动”相关项目的实施,加大对帮扶贫困村及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持力度,集中社会力实现贫困农户脱贫奔小康目标。
3、乡镇(街道)。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贫困村、贫困人口按照要求出列、脱贫。完善本乡镇(街道)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及时更新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切实做到扶贫对象精准、措施精准、脱贫精准、出列精准。精准掌握本乡(镇、街道)贫困发生率情况,以村、自然村(组)为单位建立贫困发生率台账。建立“包户包人”责任一览表,实现“包户包人”全覆盖。组织乡(镇、街道)干部遍访贫困户,确保本乡(镇、街道)“两个遍访”全覆盖。制定本乡镇(街道)脱贫攻坚五年规划和工作年度计划,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落实好“五个一批”、“六个精准”和“六个到村到户”,确保项目资金覆盖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做好扶贫项目库建设,认真申报、组织实施和验收各类扶贫项目,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认真组织创业就业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选优配强扶贫工作站人员和保障经费充足,确保扶贫工作强势推进。
4、村(社区)。公平公正评选贫困户,及时上报本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变化信息。制定本村脱贫攻坚五年规划和工作年度计划,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积极向上申报项目,实施好各类项目。积极宣传扶贫方针政策和各项惠农政策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调动贫困群众脱贫的积极性,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合作经济和村级集体经济,带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组织农户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帮助群众协调落实小额贷款,协调本村村民承包土地流转,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协助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工作,做好本村扶贫项目实施进度上报、资料收集,协助做好项目验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对扶贫攻坚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消极应付,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2、在扶贫对象识别、管理、退出程序不到位,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弄虚作假的;年度脱贫任务未完成的。
3、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暗箱操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监督不到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4、驻村帮扶和行业扶贫工作不深入、措施不硬、落实不力,部门业务指标未完成的;依据扶贫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未完成相关帮扶和脱贫任务的。
5、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虚报、漏报,不报重要信息、重要数据。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九)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
1、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刊、网络、板报、宣传栏、宣传资料、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精准扶贫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
2、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规定的精准扶贫相关程序,将工作流程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统一流程和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坚持公示公告制度。认真落实精准扶贫公示公告制度,坚持做好精准识别、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贫困退出等重点环节的公示公告工作,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4、推进问题倒逼。认真处理和回复扶贫专线来电,积极做好群众咨询解答工作,用问题来倒逼工作,逢举报便核实,遇到问题就校对,倒逼工作做得更完善。
5、接受外部监督。加大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通过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其他渠道发现问题,严格实行追究机制。
(十)监督问责形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实行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前四项问责方式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
(十一)问责程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问责,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对部门一般干部问责,由县纪委监察局做出决定;对乡镇一般干部、村干部问责,由乡镇党委、政府做出决定;上划部门需要问责的,由县委、县政府将意见反馈省、市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问责结果运用: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考评奖惩重要依据,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的干部,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按时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和未按时完成帮扶贫困村出列任务的乡镇(街道)、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党政主要领导一律就地免职处理;干部职工不能按时完成帮扶贫困户脱贫任务,扣发当年绩效奖金,并作待岗处理。
十二、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备案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精准扶贫各项规章制度,防微杜渐,堵塞漏洞,规范和约束工作行为,保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制度。
(二)严格标准。贫困户精准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人均纯收低于2015年扶贫标准2968元),采取“四看”法,进行整户识别。
(三)控制规模。原则上以农村现有的贫困人口为基数不变。
(四)实事求是。
(五)程序规范。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应严格按照“农户自愿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核公示、乡镇审批公示、县复核公告”、贫困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7人签字)等规范程序操作。严格按照谁调查、谁登记、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并层层签订了“责任状”,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六)精准管理。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贵州扶贫云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层层落实,层层签字,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对管理不精准的实行倒查制。
(七)精准监管。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村委会审核公示、乡镇审批公示、县复核公告,“两公示一告”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确退出监管到位。坚决防止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或是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护短,敢于亮剑问责。
(八)精准督查。开展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样调查,督查重点是“五个一批”、“六个到村到户”、“六个小康建设”、“六个精准”、“十项行动”等项目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层层落实,一查到底,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并单独建立台帐,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详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提取;各单位、项目部安全专项经费按计划产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据公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针对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危险源监控点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一并编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别将安全专项资金计划和全年实施情况报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和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分别将计划和整个项目实施情况报公司。每月经费使用情况按月上报。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督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作为考评各单位、项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其经费报销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