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最新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保障。该制度明确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此外,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促进了文物保护的科学化和专业化。该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科研和技术支持。同时,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不仅提高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还推动了文物保护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最后,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的重要性。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提倡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志愿者活动。此外,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了社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价,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公正和透明。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广泛开展。
总之,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加强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文物保护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完善和更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
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篇二
在当今社会,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保障。该制度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此外,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促进了文物保护的科学化和专业化。该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科研和技术支持。同时,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不仅提高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还推动了文物保护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最后,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的重要性。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提倡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志愿者活动。此外,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了社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价,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公正和透明。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广泛开展。
总之,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加强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文物保护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完善和更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
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篇三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职工职责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措施。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物挖掘抢险和搬迁保护工作
三、文物保护措施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篇四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
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
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
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六、注销和统计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为避免账目不清,除入库登记制度以外,还必须建立注销和统计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藏品被调拨、交换出去的,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实际上,如果藏品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毁的,在依法进行处理后也应该办理注销手续。对馆藏文物数量,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定期进行统计,以掌握馆藏文物的真实数量,避免账目与实物不相符。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应该每年年终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情况还应附文字说明。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些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要使建立这些制度成为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律义务,从而保证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篇五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11)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文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考核,使每个职工弄清文物的文物价值和保护方法。
(12)对施工区域做好全封闭硬质围档,不得随意进出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允许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区。也不得随意越出指定的施工现场区域。
2、对大佛的保护技术措施
(1)在搭设施工脚手架时,严禁对大佛造成磕碰;不得将脚手架搭设在大佛的躯体上,脚手架应自成安全、稳定体系。
(2)在进行洁除、石质胎体打磨时,应按技术交底进行,不得造成损坏。
(3)清除污染、尘垢前,必须对金箔、彩绘进行保护,提醒施工人员小心谨慎,避免踩踏造成损坏。
(4)在对原有金箔、彩绘清理除尘后,用塑料布进行苫盖,防止污染。
3、对室内地面的保护
(1)搭设施工脚手架时,架子立杆下必须垫板进行防护,避免将钢管直接落在地面上,确保文物建筑、设施的现状不受损。
(2)现场施工用地面,除铺垫塑料布外,还应铺垫硬质板材,防止运料、配料、清理时对地面造成硬伤和污染。
(3)颜料、桐油等材料在施工时妥善放置、使用、保管,防止遗洒,污染地面。施工期间的废弃油、灰等必须建立集中收集点,并分类存放,由专人负责装袋并及时清运。
4、成品保护措施
为确保取得良好的施工效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在现场设专人负责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1)技术交底必须强调对已完工序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保护执行结果,项目部在修缮施工开始前,制定出具体的成品保护奖罚制度,并设专人检查监督。
(2)做好施工程序和工序安排,后道工序不得对后道工序造成污染。
(3)脚手架搭设的操作面高度应便于操作,横向应到位,保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操作。
(4)对已完部位要用塑料布保护,以免被污染。
(5)施工中对各工序的每道成品均要进行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看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现场实行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
(6)在架子拆改架子时,由架子工工长统一指挥协调,严禁对大佛和相邻的周边文物设施以及已完成的修缮成品造成磕碰,随拆搭随撑牢支戗。
(7)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倒运时,不得抛扔,尽可能不在“文物地面”上存放,如不可避免时,应衬垫塑料布和木板。
(8)在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必须派专人看护,未经项目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已完工的区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成品保护的管理、检查工作。
最新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篇六
一、立项审批
第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实行项目计划书年度审核制度,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设区市,以下同)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对辖区内拟申报项目计划书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条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省文物局审批,实行随报随审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完成方案编制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立项。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含立项报告)格式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和《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实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文物发〔2014〕153号)》执行。其中,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应附日常巡查和保养维护记录。
二、方案审批
第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批。
第七条 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年度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批复中明确方案核准机关为国家文物局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九条 确因自然灾害等突发原因,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出现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编制抢险工程方案按程序报批。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边实施抢险工程,边报审技术方案。
第十条 不申请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可直接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报批两次未通过审核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重新组织编制方案,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经批复后,若需修改完善并核准的,应按批复文件要求履行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的方案,应及时向省文物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文件、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稿)。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自批准(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实施的或进展缓慢的,须终止实施。若确需实施的,另行编制方案,重新报批。
三、施工监管
第十五条 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管工作,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标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相一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
人信息、开工报告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省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 省文物局将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项目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市、县(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完工后,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若需整改的应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整改完毕。
四、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已纳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批复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及时建立台账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将辖区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进展情况报省文物局备查,报告情况将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批复立项后未及时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或方案批复后未及时组织实施的,省文物局将取消批准文件,项目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未及时编制、审批工程技术方案或未及时组织实施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省文物局将按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