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管理制度 篇一
学分制管理制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实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单位进行学业管理和评价的制度,通过对学生的学分积累和学分分配进行管理,实现了学生学业进度的监控和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估。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学分制管理制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中,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成绩评价往往是由教师单方面决定的。而学分制管理制度强调学生自主学习和主动参与,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能力选择课程和学习内容,通过积累学分来评价学习成果。这种学生主导的学习方式能够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果。
其次,学分制管理制度能够促进教育教学的质量提升。学分制管理制度强调学生的学习成果评价,使得教学过程更加注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际能力的培养。教师需要根据学分制管理制度的要求,设计和开展更加符合学生需求的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学分制管理制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思考和实践操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再次,学分制管理制度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学分制管理制度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潜能选择课程和方向,灵活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和研究方向,实现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这种个性化的学习方式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最后,学分制管理制度有助于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升。学分制管理制度通过积累学分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能够客观地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和实际能力。学分制管理制度能够提供一种客观的评价标准,使用人单位更加准确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成果和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同时,学分制管理制度也能够激励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学分制管理制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促进教育教学的质量提升,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学分制管理制度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应该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学分制管理制度 篇二
学分制管理制度是一种以学分为单位进行学业管理和评价的制度。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在高等教育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学生评价的客观性、学分转换的灵活性、学分管理的公平性以及学分制管理制度的深化与完善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学生评价的客观性。学分制管理制度强调学生的学习成果评价,但目前学生评价主要依靠考试和论文等传统方式,评价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因素。为了提高学生评价的客观性,应该引入更多的多元评价方法,例如学生项目作品、实践经验、社会实践等,以全面衡量学生的学习成果和能力。
其次,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增加学分转换的灵活性。学分转换是学分制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但目前学分转换的规定较为固定,无法适应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学分转换应该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进行灵活调整,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不同的课程和学习路径。同时,学分转换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学业进展,避免过多的学分转换和学业压力。
再次,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学分管理的公平性。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该保证学生的学分获取和分配的公平性。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学分分配的主观性、学分获取的不公平性等。为了加强学分管理的公平性,应该建立健全的学分管理机制,确保学分的获取和分配具有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时,学分管理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成果和能力进行评价,避免盲目追求学分的数量而忽视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
最后,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深化与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学分制度的标准化、学分转换的流程优化等。为了深化与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应该加强对学分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学分制度标准和流程。同时,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与其他教育改革措施相结合,例如素质教育、综合评价等,形成系统的教育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学分制管理制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学生评价的客观性,增加学分转换的灵活性,加强学分管理的公平性,深化与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学分制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实施因材施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进一步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学校决定,继续全面推行以学分制、选课制和学习指导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普通专科生从20xx级开始,实行新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严格有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校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实行弹性学制。
1、弹性学制年限为2—6年,学生学有余力,超前选学有关课程,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
2、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少于两年(即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中途停学创业或半工半读),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在校累计修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5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部分学习专业的选择
第五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入学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中设有多个专业方向。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长、兴趣等,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进行学习。
第六条允许少数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转专业(主修专业)。
第七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创新人才的需要,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
第八条实行学习指导制。学校成立学生学习指导工作委员会,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根据各专业的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课和选择专业方向。
第三部分选课及缴费
第九条实行选课制。前1.5年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重在选择课程的层次、级别。公共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教学将逐步实行学生选择任课教师的制度。后1.5年的专业课重在选择专业方向和课程。
第十条学生选课前,须详细阅读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及《选课指南》等,在指导老师(或所在系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选课。选课时原则上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十一条学生选读课程通过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一般在前一学期后半期进行。
第十二条实行按课程注册,按所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结算学费。
1、 课程按类确定单价。全校各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每学分单价相同;其余课程每学分单价按学科大类各不相同。
2、 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其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课程和学分数重新缴纳50%的培养费。
第十三条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勤工助学制度,确保真正贫困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第十四条鼓励贫困学生半工半读。
第四部分学分及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个学分原则上是指一个学期内,每星期完成一个学时的课堂教学的学习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课程16-18学时记1学分;超过8学时,不到17学时记0.5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环节:如金工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每进行1周记1学分:超过1周,不到2周记0.5学分;分散进行的按学时数换算(每32学时计1个学分;超过16学时,不到32学时记0.5学分);毕业设计一般记6-8学分。
3、 学校设立奖励学分(此类学分不缴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和各种知识、学科(技能)、文娱(体育)竞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按学校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奖励学分可计为同类型的公共选修课课程的学分。在推荐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下奖励学分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的“质”的计算单位。学校采取以学期所学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反映学生学习量的多少和成绩的优劣。
1、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Σk1k2(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k1课程学分)
注:以上公式“课程学分”指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而非取得的课程学分。
2、课程绩点的折算公式:
以百分制评定的成绩:课程绩点=[分数÷10]-5
说明:k1——课程重要性系数,主干课程为1.3,一般课程为1;
k2——课程层次系数,根据课程层次、等级确定:
按培养方案要求档层的课程系数为1;
高一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1.15;
高两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1.30;
低一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0.85;
低两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0.78;
3、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为“0”;经补考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为“1”;经重修后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算方法与正修课程的正考相同。
4、在对学生进行智育测评时,对修读课程多的学生,给予鼓励。
第五部分课程分类
第十七条学
生修读的课程按培养方案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公共基础课、军训、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程。
2、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计算机语言课程、部分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部分公共选修课为限定选修课(对某些专业),学生必须从规定的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按要求选修一定量的课程组或课程修读。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以及其它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第六部分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对于优秀学生,在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经学校同意可选择跨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68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其中新开课程不得低于25学分。
第二十条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85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其中新开课程不得低于50学分。
第二十一条选择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但其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计为同类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未修满第二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但已修满同一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但不能获得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参加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该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和本人所选学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数,向学校缴纳培养费用。
第七部分免听、免修、重修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参加教师安排的各种教学活动,参加考核。对部分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自我管理能力强的学生,允许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免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学生免听课程的条件
1、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者方可申请免听。
2、已获准免听的课程,免听部分不能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2;对免听部分,学生必须按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
3、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被批准的学生,不得旷课。
第二十七条学生免修课程的条件
1、按培养方案安排,只有必修课才能免修。
2、已修课程平均绩点≥3.5者方可申请免修。
3、凡申请免修者一律参加本学期相关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85分时,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关于课程重修
1、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一律重修;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2、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虽然经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时,亦可重修。
3、重修课程原则上随低年级插班(教学班)重修;对于一部分量大面广的普通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学期开课。
4、重修课程收费标准为正修课程收费标准的50%
第八部分学业提醒、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施学生学业提醒制度。每学年结束一周内,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照下表,分别给予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和劝其退学的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将通知副本寄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及退学学分标准
第九部分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在二OO四级普通专科生(包括对口高职生)中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属教务处,其修改意见由教务处提交学校行政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学分制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具有激励和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一、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一条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授予学士学位和对学生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学时学分由理论课学分、实验课学分和实践课学分三部分组成;理论课、实验课每18学时记1学分,实践类课程每周记1学分;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所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与其质量绩点的乘积,质量绩点分为5级:
90分以上 (优 秀) 绩点为4
80~89分 (良 好) 绩点为3
70~79分 (中 等) 绩点为2
60~69分 (及 格) 绩点为1
60分以下 (不及格) 绩点为0
第四条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内,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内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即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 课程设置
第五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所修课程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第六条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基础、军训及劳动课;师范类专业公共必修课还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公共选修课主要为素质教育类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
第七条 学科基础课为按学科门类设置的基础必修课,一般由各学院根据其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来确定。
第八条 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必修课为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专业限选课是指按专业方向或人才分流培养原则开设的课程组(模块);专业任选课一般应为介绍新思想、新方法及学科发展前沿动态的研究性课程。
第九条本科专业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50学分左右,公共选修课约8学分,专业必修课60~70学分、专业限选课约15学分左右,专业任选课约10学分,教学实践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0学分。专科生毕业学分一般为135~150学分(部分高职高专类专业可按照当年招生入学时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及课时分配表、考核方法、学制、学位授予、主要课程介绍等内容。
三、 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各学院、教学系要对学生的选课进行指导。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可按要求进行选课,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要按顺序修读,选定一组专业限选课之后必须把组内的全部课程修完,各课程组(模块)之间的课程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二条各学院、教学系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拟开课程,学生可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课,选课人数超过开课能力时,按抽签方式确定选课学生名单。因故学生不能按自己意愿选课时,由学院、教学系通知学生在第十六周内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三条教务处及各学院汇总学生选课情况后,要及时调整选课并预排课,在第十七周公布选课学生名单及开课时间和地点,并将授课通知书和选课学生名单下发任课教师。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改选时,要在开学二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增加开课门数和合理安排开课时间,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课机会,学生跨专业选课时应征得有关院、教学系的同意。课程结束后,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生选课名单安排考试并及时将考试成绩报教务处。
四、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我校本科专业学制为四~五年,专科、高职高专类专业学制为二~三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的学分不可以用其它课程的学分替代),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未能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年。延长期按学分收取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学习时间,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七条提前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优秀学生,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如本人愿意,学校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推荐其提前进入人才市场。
第十八条学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未能取得学分或一学年内所获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时,不得重修,作退学处理;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但未修够毕业所需学分或在修业期间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取得毕业资格,学分平均绩点达到2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大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因成绩原因、修业年限超过该专业学制年限者,或不符合我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需向开课学院、所属学院提交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所属学院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课学院、所属学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行,不得另外开考。重修课程考试合格后,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正式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学分制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普通高等本专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个性化培养和自主学习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建立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将建立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按学分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学习进度、任课教师的权利。
第二章 课 程
第三条学校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第四条通过引进优质网络课程、建设核心课程、改造传统课程的方式,增加课程数量和开课门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均有多名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三章 学 分
第五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它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必修课、选修课每18学时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6学时1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分别为每教学周1学分和每36学时1学分。
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及课程绩点。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原则为: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70-8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110-12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150-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10-220学分。具体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逐步加大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各类选修课总学分比例原则上在15%左右。
第八条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参加各种课外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竞赛获奖及参加科研训练取得成果获得的学分,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报教务处审定通过后,记入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九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可在2-3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可在3-4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专业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专业可在5-7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允许其中断学习,办理休学;因应征参军入伍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和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实行选课制度。学生缴费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低于15学分。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二条实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自愿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三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按重修课程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部分修读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由个人在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参加免修考核,合格后方可免修,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及课程绩点。免修考核的形式与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见习)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生,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免听。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过程考核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绩点。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六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互认制度。对转学、转专业、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其已修课程与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一致、内容相近,且课程学时不低于80%的,转学、转专业学生及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分别向所在学院和开办学院提出学分互认申请,经所在学院或开办学院会同开课学院共同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实行学分互认。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考核。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闭卷形式,如需开卷考试,需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考核可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口试、实验(技能)操作、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绩点。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管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须纳入考核结果。课程成绩一般包括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20%;实验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讨论、实验报告、平时测验及实验操作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无实验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可适当提高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计算机辅助考试或笔试,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50%-70%。课程成绩组成及比例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性质不同由教研室自行确定,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
第二十一条补考。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可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三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者,该课程以0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生成绩,并按要求保存好原始成绩单和学生考试试卷。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成绩如需更改,应由评分教师或成绩录入者提交成绩更正申请单并附原始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学分绩点依据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各专业必修课程为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5.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1;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课程绩点记载;免修课程成绩按免修课程考核课程绩点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课程绩点记载,如多次重修,按实际重修次数记载课程绩点,取最高课程绩点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和专升本学
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一年后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的同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我校20xx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分制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留学生、交流生、进修
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时与学分。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参加国内校际交流的学生,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协议收费。没有校际交流协议的,参照鲁价费函〔20xx〕59号文件收费。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参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收费。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时,按照该生复学当年该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选课情况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退补选三个阶段。预选时,通识教育核心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前两周为试听和退补选时间,第三周为学院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35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重修课程,应自行选课并缴纳学分学费。其中,百分制成绩低于70分的课程首次重修免费。
第二十一条鼓励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未修读上述课程的应补修学校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主调节选课时段。如果所选课程时间冲突时,可经个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办理免听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不上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