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一
在医院的日常经营中,三公经费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三公经费指的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为了保证医院三公经费的使用合规、透明、有效,医院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首先,医院应明确三公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明确规定哪些支出可以纳入三公经费范围,哪些支出不可纳入。同时,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三公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三公经费的使用。该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对三公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控。
其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关于三公经费的支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支出符合规定和实际需要。审批程序应设立多级审核制度,确保每一笔支出都经过多方的审查和核对。同时,审批过程应做好记录和备案,以备查证和审计。
第三,医院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预算制度,合理安排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分配。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对于违规使用三公经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保证经费的合规使用。
第四,医院应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增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力度,减少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同时,医院应加强内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确保相关人员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政策和要求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和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医院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三公经费的合规、透明、有效使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医院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健康服务。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医院管理的不断规范化和透明化,在三公经费的管理方面也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有效的重要措施。
首先,建立医院三公经费的预算制度。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合理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应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具体金额和用途。预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明确责任人和审核程序,并及时调整和修订。
其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关于三公经费的支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多级审核和备案。审批程序应明确责任人和权限,确保每一笔支出都经过合规审查和核对。同时,审批过程应做好记录和备案,以备查证和审计。
第三,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和控制。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三公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三公经费的使用。该部门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对三公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控。同时,医院应加强内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确保相关人员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政策和要求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
第四,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医院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增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力度,减少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同时,医院应加强内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确保相关人员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政策和要求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和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医院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三公经费的合规、透明、有效使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医院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健康服务。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三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 经费)的支出,推进我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 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二、工作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
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医院“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